依本會於89年7月8日與領務局第三組邱組長溝通協調結果,有關急件處理方式之相關規定如下:
1.「死亡證明」、「重病證明」或急事出國等,在作業時限上對當事
人有重大影響者,該組可馬上辦理。
2.當事人希望以急件處理者,可由當事人提出陳情書或當事人公司
出具証明(因公出國者)或提出機票證明。
3.亦可由公會出具簡便函證明 其為急件。
上述各點本會已於89年7月9日發函週知各會員(北譯會字第99029號函),惟仍有會員不諳此處理方式,以致產生困擾,請各會員能留意之。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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