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公証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88年4月21日由總統令公佈,將於民國90年4月21日起實施。
依新法第五章公証費用之規定,一般文書之公証每件收取1,000元;第120條之規定文書認証減半收取即每件500元;第125條之規定以外文作成公証書或認証文書之翻譯本者加收1/2。即每件涉外文書之翻譯本認証應收取750元,為現行收費45元之16.5倍。
若遇一位欲前往海外投資或移民者須認証20件外文翻譯文件為例,現付每件45元,20件須付900元;而以新法來計算每件750元,20件須支付公証費15,000元。其差距達14,000餘元,不可說不大。
依新法第109條之規定,公証書中按其標的之金額,
(1)若以10萬元為例,收取1,000元(現收百餘元,調高近8倍)
(2)若以100萬元為例,收取3,000元(現收1,000餘元,調高近4倍)
(3)若以1,000萬元為例,收取 6,000元(現收1萬餘元,降低近
4,000元)
(4)若以1億元為例,收取19,000 元 (現收10萬元)
明顯地將標的金額低者高收,而將標的金額高者低收,不公平之情形顯而易見,實有「劫貧濟富」之嫌,不合經濟原則。
新法第115條中規定:「須實際體驗者(要查證者),依其所需之時間,按1小時加收費用1,000元」實無客觀標準,可能因擅報時數而造成人民無謂損失。現行辦法是轄區內每查証一地點收取旅費400元,不限件數,車資另計。
新法第124條中規定「作成之公証書,其張數如超過6張時,一張加收費用50元」另又限定「每行25字、20行為一張」;實在是斤斤計較,與民爭利,賺盡百姓錢財。
據聞民間公証人所收費用中之30%須繳國庫以為稅金;公認證業務乃係服務百姓之事務,在我國任何項目稅金之徵收均無如此高之稅率,無法認同,未知其法源何在?
民國90年4月新公証法即將如期實施,該法之施行細則迄今尚未公佈,對有意轉任民間之公證人、翻譯業者、一般國民均未知如何是從。
為此,本會乃由熱心之李大中監事擬稿,並於5月25日發函司法院、司法院民事廳第三科、立法委員陳鴻基國會辦公室全體會員企盼司法院院能體察民意,於制訂施行細則時依該法第129條之規定:「本章所定之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1/2」予以調降,以降低百姓之負擔及讓本會會員仍有生存之空間。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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