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在提供本會「不稱職譯員」、「不肖客戶」及「不付款客戶」時,請務必將其姓名、電話、地址及發生事實經過、日期提供本會,以利本會進一步查證,並視情節輕重以決定是否移交糾紛處理委員會處理及發函通知各會員知悉。
本會會員日來屢有反映,外交部領務局審查翻譯文件時,經常發生由該局初審通,經地方法院認證後,再送該局簽章時,卻遭再次修改而退件重繕,重新辦理法院認證,導致人力、財力、物力之浪費,為解決此問題,本會於8月27日發函領務局三組,請求改進。
9月4日受該局邀請,由理事長率理監事與該組劉組長、鄭總領事、潘參事等官員進行晤談,會中該局同意本會要求,若遇翻譯文件須複審,且錯誤責任歸屬於該組時,可填提辦單,經組長簽名同意,得優先處理,會中並歸納以下幾點結論:
1.該組同意將重新審核、彙編先前「文件範例」,並增加內容供
各會員參考。
2.送審文件某些不重要字句,如: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懸掛明
顯處」、戶籍謄本中之「除役」「預備役」「戶校」「多次遷
徙僅最後一次除外」…等,是否可省略不譯。
3.若文件非常緊急,可告知櫃台小姐。
該組潘小姐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希本會會員配合:
1.注意專有名詞翻譯,可參考「新聞局年鑑」、「英文中國時
報」出版之「台灣指南」。
2.對法律用語翻譯,可參考英文六法全書。
3.送件紙張大小最好能一致。
4.文件宜用打字而非手寫。
櫃台余小姐亦提出:
1.下午4:30以後不要大量送件。
2.拿到繳款書後請立即繳款,並將白色收據繳回。
3.申請書表格要填寫清楚。
4.退件要將編號寫在右上角。
5.申請表填好請蓋公司戳記,以便歸類於「翻譯社」組,與一般
民眾文件區分。
6.已輸入電腦格式文件,須注意文件發行機關首長或負責人姓名
是否有變更。
7.送審前仔細檢查譯文與原文是否屬同一案件,勿張冠李戴。
總統 李公鈞鑒:
小民朝根從事語文翻譯及代客送文件至法院公證的服務工作30餘載,近聞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即將由現址台北市博愛路124號司法新廈1樓遷移至新店中興路,謹代表台北市翻譯公會百餘會員的生存請命。懇請 總統體恤翻譯業者、代書業者及市民大眾奔波的疾苦,指示司法院勿將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遷至偏遠的新店,造成民眾極大不便。
查台北地區每天平均約有760餘件證明文件及工商契約、買賣、租賃、授權等法律行為、私權事實之公證認證事項,送到台北公證處公證,其目的在請公證人查證文件內容真偽,可防止偽造文書,工商合約經公證人公證後,若遇任何一方違約,法院可直接強制執行,對減少很多潛在的社會糾紛與興訟事件,功不可沒。若遽將台北公證處遷至偏遠地區,民眾勢必會因交通不便來回新店需花兩小時以上車程而不為,此舉徒增民眾之不便,耗時、耗費、增加負擔,顯與便民之旨大相違背。而翻譯業者代辦文件公證服務,每件只收區區數佰元服務費,無法支付此長途跋涉,來回車程的人力開銷,業者勢必無法生存。又從社會成本的角度來看,長此以往,台北公證處將形同虛設,原公證處人潮暫時消失,減少公證人業務,但久而久之,會惡性循環,偽造文書案件增多,法院興訟事件增多,依法律程序,反而涉案當事人每案需到地檢署及法院跑五、六次以上,造成博愛特區及法院更多人潮,增加了檢察官及法官的業務量,浪費更多公帑,聽聞司法院行政廳對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設置之效益,均尚在評析其存廢之必要,顯見在新店、瑞芳、三重、士林、內湖、板橋等地簡易庭設置,其功能效果實不彰,公證處每年所辦公證、認證事項高達貳拾壹萬餘件以上,實不宜驟將公證處他遷。懇請 總統轉達有關單位為長遠之計,勿捨本取末,實為小老百姓之大幸。 專此
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 王朝根 叩上
民國87年8月18日
據本會會員反映,送件至巴拉圭大使館屢遭延誤,經王理事長朝根親自發函予該管一等祕書兼辦領務巴伯納先生,並透過電話溝通後,巴伯納先生已同意改善,並將失職人員撤換。
公會已於5月9日遷移至復興北路2號11樓之2,電話號碼及傳真機號碼仍維持不變。另為日後作業方便,公會並購買價值10,500元(含稅)中古影印機一台。
因部份會員對公會向行政院勞動條件處電詢有關勞基法之結果有所質疑,公會乃於5月7日發函勞委會,請其明示,該會5月18日來函,確定翻譯業已於4月1日起正式適用勞基法。
有關公會為服務會員進一步瞭解勞基法,曾於4月30日發函提出兩項方案,請各會員擇一方案傳回公會,惟截至目前為止僅四家會員回函,故此提案暫緩實施。
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表示,「其他工商服務業」已於4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而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所訂「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文件翻譯服務〞係屬〝其他工商服務業〞中之〝未分類其他工商服務業〞,請各會員注意。
另為使各會員能進一步瞭解勞基法,公會現正蒐集各種資訊,以期能進一步提供給各會員,而各會員若有任何寶貴意見,亦請隨時與公會聯繫。
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表示,「其他工商服務業」已於4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而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所訂「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文件翻譯服務〞係屬〝其他工商服務業〞中之〝未分類其他工商服務業〞,請各會員注意。
為使各會員能進一步瞭解勞基法,公會現正蒐集各種資訊,以期能進一步提供給各會員,而各會員若有任何寶貴意見,亦請隨時與公會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