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於10月19日舉辦,敬邀勞保局台北辦事處張德蓉主任解析「勞保年金改革方向及執行實務」,張主任說,勞保保障舉凡:生、老、病、死、失能及家屬死亡都有補助 、給付。
張理事長說,多年來翻譯工會一直努力幫譯者爭取權益,106年2月8日大法官解釋,認定國稅局不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列舉扣除違憲,請於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此消息對譯者是利多,我會透過立法院各委員會監督他們,即早提出詳細辦法,再看譯者該如何處理節稅,並開論壇告知。
翻譯費若業者採薪資申報,須扣繳2%補充保費,勸翻譯社照顧譯者,不要開薪資所得,儘可能開執行業務所得或稿費。我經常跟稅捐處打交道,覺得稅捐單位每一基層承辦人員對這方面知識不足,對法條認識無所適從非,最新解釋函(台財稅第861880788號)是民國86發布,距今20年,不合時宜 ,之前針對翻譯費的歸屬問題,我找過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稽徵處,大家互踢皮球,我請該處股長來開公聽會,還是不知如何處理,我下定決心,一定要透過立法,處理這區塊,讓所有解釋趨於一致,現在有些管轄區可以報薪資,有些不行,詢問會計師,若跟當地經辦人員較熟,可以彈性化處理,為了不讓他們為難,希望從法源上直接處理解決,利用大法官釋憲的機會告訴大家。
此次研討會由本公會第一次舉辦,由范姜監事主講電腦輔助,並獲得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贊助,免費借用場地,旨在說明資訊與翻譯結合的時代,利用電腦來輔助日常翻譯工作已是常態。課程的目的不在販售或廣告任何特定工具,而是提供電腦輔助翻譯基本概念,也分享我們在使用電腦輔助翻譯工具方面的一點心得,像是翻譯記憶和詞彙庫的應用,還有如何利用翻譯檢查工具來檢查翻譯錯誤等。另介紹Termsoup翻譯輔助軟體應用實務解析,報名踴躍。
市商會聯誼活動委員會4月7日上午召開106年第1次會議,由該會主任委員蘇進來常務理事主持,會中針對本會5月份舉辦澎湖之旅做詳細之簡報。該會王應傑理事長蒞臨指導並親頒發委員聘書予本會理事長。會後由蘇進來主委個人做東餐敘聯誼。
針對「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對企業諸多影響,台北市商業會與台北市勞動局聯合主辦「勞動基準法宣導說明會」,第一場次3月20日舉行,由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黃馨慧律師主講,本會會務人員參加。
說明會重點摘錄如下:
「一例一休」與「週休二日」不同:
原本法定正常工時兩週84小時,每天上班8小時,為比照公務人員,實務上(1)將4小時送給勞工(2)平均攤週一到週五,每天多24分鐘工時(3)將不具民俗意義國訂假日挪到週六,變通成週休二日制。2016年1月,「勞基法」將法定正常工時由兩週84小時,修改為一週40小時,每天上班8小時,一週5天剛好達到40小時,將以前所挪假日歸還,導致混亂,例如去年9月28日勞工放假,教師則無。
政府為求假日全國統一,修改勞基法第36條、第40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日禁加班,休息日可加班。
休息日的加班費提高:
(1)不到4小時,視為4小時:2小時2.34,2小時2.67(需扣
除本薪1)。
(2)超過4小時不到8小時,視為8小時:2小時2.34,6小時
2.67(需扣除本薪1)
(3)超過8小時不到12小時,視為12小時:後面4小時2.67。
給員工薪水要開工資明細 :
需書寫工資總額、給付項目金額、扣除金額、請假扣薪水、勞健保員工自付額部分、預扣所得稅、實際發給金額。
員工出勤紀錄保存5年:
配合員工加班費請求權時效。
適用責任制要件:
(1)經主管機關公告可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例如律師事務
所法務人員適用,行政人員不適用。
(2)勞資雙方要簽約定書,經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對內
容有審查權,7天要有1天例假日。
(3)勞基法規定責任制只是能把每日工可延長到10小時,10
小時後依然要算加班費。
颱風假:
不是勞基法規定的假,僅公務員有,台北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上課,對象為公務員,民間機構多會照辦理,沒比照辦理沒違法,但要承擔勞工在通勤路上 發生事故的風險,若勞工上班不是法定假日出勤,沒加班費費。
12月9日,台北市商業會召開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本會理事長及會務人員參加,理事長並於會中提案「政府招標時,宜要求廠商提供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該案經大會通過,同意立案轉呈相關單位。
台北市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評鑑,參與評鑑公會41個,評鑑小組就公會之會務、財務、業務部分予以評分,評鑑結果,優等團體29個,甲等4個以及優秀會務人員29名,12月1日假集思台大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舉行頒獎典禮,由鄧副市長頒獎,本會理事長受獎。
鄧副市長致詞表示,政府與產業界完全結合,公會扮演重要橋樑角色,以往公會有特定目的,現在公會要服務會員、爭取會員福利及權益。英軍撤出新加坡時,公會支持政府政策,最後會員受益、失業率降低、薪資提高、整體經濟得以發展。台北市如何拓展未來,希望透過大家力量突破。
接著莊喬汝律師講授「性騷擾防制宣導課程」,莊律師說很多公司不知道法令而被處罰,雇主有連帶賠償責任,一定要做好「性騷擾防制」。職場性騷擾為在職務執行期間發生,與權利結構、機會比較有關,構成民事賠償。一些行為讓人覺得不舒服也算性騷擾。一般性騷擾由社會局開罰單(1萬元~10萬元罰鍰),職場性騷擾由公司調查、處罰,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程序,如果沒設,勞工局將開罰。
國家教育研究院11月25日主題為「多種語言翻譯」,就國際會議(機構)多語種翻譯、新住民多語種翻譯等二個層面探討多語種語言的口譯與筆譯,期結合產官學的力量為臺灣知識發展帶來新的契機,以促進國家教育學術發展。
許添明院長致詞表示,台灣翻譯學界以英語為重要外語,這世界是多種語言盛行時代,尤其最近台灣推行新南向政策,針對東協國家,需要翻譯人才。
上午邀請學者專題演講,進行經驗分享交流,陳子瑋教授說,社區口譯的多語翻譯,對新住民人權是一項重要工作,平常在生活 醫療、保險、司法、移民需要翻譯,各國政府推動時最大問題是經費不足, 語種常多,遠多於國際會議所需,沒辦法隨時派譯者去需要的地方,這時科技扮演很重要角色,Braun教授說明英國社區口譯怎樣進行,在經費資源不足狀況下用科技滿足需求。
劉敏華教授說,世界各地為多語狀態,以語言學習為主,還是強調翻譯或兩者兼顧?根據研究,學習語言成本隨時間而下降,翻譯成本則無太大變化,故不宜將翻譯做長時間溝通策略。台灣新住民超過20萬人,是否利用這些新住民子女母語優勢跟國際接軌。
下午進行論文發表及論壇。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月8日舉辦研討會,請本會理監事及會務同仁參加,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該會梁理事說,政府努力建構優質商業經營及消費環境,今年商總受經濟部委託,訂定音響、汽車、中古車及機車定型化契約,修法過程中應發揮公會功能,蒐集業者意見即時反映。
接著該會會務發展處林秀娥處長 報告「內政部修正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商業圖體影響探討」,林處長說,內政部因應99年施行兩公約,不符合部分要檢討修正,行政院政院務、法務部均成立「兩公約委會」,學者專家要求取消強制入會,認為影響人民結社自由,我們則認為商業團體之法定任務要加強,能協助會員真正拓展經濟發展。104年2月10日修正商業團體法,重點如下:
1.設辦事處、會所、增加設備或舉展覽工作,經會員大會決議即得
辦理。
2.商業團體籌備、成立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
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尊重商業
團體自治自律及減少政府之監督管理。
3.放寬兼營2業以上者,選擇1主要營業項目加入公會即可。
4.刪除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1 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
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之規定,由各商業團體自行在章程中予以
規範。
修正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重點如下:
1.將「歲入歲出預算書」用語修正為「 收支預算表」及「備案」
用語修正為「備查」。
2.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其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等相關規
定,已於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管理辦法及勞基法中規範,爰刪除
第21條。
3.將「核備」及「備案」用語修正為「核備」。
林處長又說,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1 年,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地方政府有壓力,此次修法刪除。商業團體真要達到業必歸會,宜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法規內納入,例如「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04年商業總會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希望環保署能於「廢棄物清理法」訂定強制入會規定,並蒐集法規,如內政部「營造業法」、內政部「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內政部「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法」,該提案轉呈環保署,環保署函請法務部、內政部解釋「業必歸會」 是否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法規規範」,釐清後可行、適法,將檢討法規予以納入,顯然業必歸會要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結合,無法完全用罰鍰方式處理,若公會對會員繳納會費問題無法解決,建議蒐集資料、法規,對政府管理有幫助,就會修法納入。很多公會希望經濟部能於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業必歸會」,經濟部表示,只能在發公司證照時通知加入公會。自由入會與強制入會議題爭議不斷,商業團體要加強任務、組織功能,才能建議政府「強制入會」的必要性。
最後該會黃鈺生顧問報告「商業團體在消費者保護所扮演角色」,希望從消費者保護角度觀察團體應加強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