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線上翻譯
以電子商務之方式提供翻譯服務謂之。
1.以翻譯軟體直接在網站上進行翻譯。
2.以“翻譯服務流程軟體”將翻譯服務之流程搬上網站,讓客戶可以在線上下單、取件。
前者因翻譯軟體尚未成熟,無法提供品質翻譯,線上翻譯主要指第2種。
二、設立要件
1.必須有網址。
2.必須有網站(網站有許多網頁組成)。
3.網站必須有“翻譯服務流程軟體”,供客戶下單並取得服務。
4.讓客戶知道網址。
三、功能
(一)客戶方面
1.可透過網路在線上直接下單。
2.可直接線上傳件、線上取件,節省往返翻譯社送、取件成本。
3.可隨時透過網路查知訂單執行狀況。
(二)翻譯社方面
1.原文稿由翻譯社通知譯者直接從網站下載,送件較傳統之郵寄、傳真或E-mail方式便捷。
2.安裝線上徵才介面軟體後,翻譯社可在線上直接徵才。
3.可分類搜尋譯者。
4.可做譯者之薪資管理。
(三)譯者方面
1.可直接在線上傳件、取件。
2.可透過線上徵才介面軟體向翻譯社應徵。
四、優點
(一)推動翻譯業務國際化
網路無國界遍及全世界,世界任何時間、地點、任何人,只要他可以上網,知道你的網址,皆可使用你網站所提供的服務,你可透過登錄國外網站、搜尋引擎方式拓展國外客戶群,並可從美國接件交給大陸譯者翻譯。
(二)開拓客源
客戶可直接在線上下單、傳件,無需於上班時間內親自送件至翻譯社,故可於下班時間爭取到習慣網路之客戶群。
(三)降低成本
提昇效率與降低溝通成本。
(四)提昇服務
提供客戶個人化服務(客戶擁有個人網頁)。
(五)提昇企業形象
六、缺點
(一)網路若斷線,影響營運。
(二)必需學習適應網路作業流程。
(三)必須投資一建置費。
七、環境限制
(一)上網人口不夠普及。
六、估計投入費用
(一)主要投入費用
模式 | 軟硬體平台 | 服務流程軟體 | 資訊人員 | 設定費 | 租用費(每月) | 建置期間 | 備註 |
自行建構 | 約10萬 | 月薪約4~5萬 | 約1年 | 需聘資訊人員設計服務流程軟體 | |||
外包建構 | 約10~50萬 | 半年~1年 | |||||
租賃 | 5,000元 |
英文版:約5000元 中文版:約5000元 中英文版:約7000元 |
7~15天 |
(二)其他相關費用
1.網址年費:2,000元/二年。
2.寬頻網路:(ADSL or Cable Modem):1,200元/月。
(三)廣告費用
若要將網站登錄在全球搜尋引擎,約需負擔下列費用:
1.登錄在450個國外網站約7,000元/年 。
2.登錄在 1,600個國外網站約20,000元/年 。
(四)線上信用卡付款因涉及證府認證問題,費用需另行估算。
九、結論
隨著客觀環境改變,傳統小型翻譯仲介經營模式及殺價競爭之經營理念,已壓迫會員生存空間,如何突破此一困境,實有賴各會員多加思考,線上翻譯可提供另一選擇。
1.國外發給經駐外單位簽章之文件,應先送外交部覆驗外館之簽章
(若外館已收費,外交部不收規費),再將文件翻譯中文,並將譯
本送至法院公證處審核蓋章後即屬有效;無需再將該文件送回
外交部覆公證人之簽章,並繳交250元規費。
2.國外發給經駐外單位簽章之文件,若未經外交部覆驗外館之簽章
而逕將文件譯本送至法院公證處審核蓋章者,亦僅需覆驗外館
簽章 (若外館已收費,外交部不收規費);無需覆驗公證人之簽
章,並繳交250元規費。
3.國外發給經經駐外單位簽章之翻譯文件送外交部認證,外交部僅
覆驗外館簽章(若外館已收費,外交部不收規費),並不審核該文
件譯本內容。
新公證法將於4月23日施行,除收費偏高外,其英文以外之語文文件認證將因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而停擺,因事關重大,理事長乃於3月20日上午親自與司法院民事廳三科林科長聯繫,林科長表示「此部分尚涉及外交部職掌,還待與該部研議」,理事長隨即於3月21日邀集李大中理事、張喜會理事、童信和監事與周韻蘋小姐至外交部領務局,與三組邱組長、劉小組長進行討論,邱組長表示,外交部自67年接受司法院委託代審譯文以來便於法無據,如今新公證法已明訂審核譯文為公證人責任,公證人不但要確認原文,亦要審核譯文,該組雖願基於便民考量代審文件,但恐遭民眾質疑外交部公然違法,建議本會先致函司法院秘書長,建議維持現狀,由外交部代審。本會於3月22日以快遞雙掛號致函司法院楊祕書長,4月6日司法院回函表示:(1)公證費用會不會調降,視新法實施後再做評估;(2)英文以外之語文文件認證,當事人或許可提出中文文書(聲明書、宣誓書、切結書),載明「若譯文不符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惟公證人不一定受理,而且僅能認證中文書部分,若藉此規避新公證法第5條第3項規定,恐將移送懲戒,此舉並未解決問題。4月10日本會私下與司法院林科長再次請益,林科長表示上週接到外交部來函表示,新公證法實施後,外交部原則上將不再審核外文,但司法院將不再審核外文,但司法院將再與外交部協商,看可否仍請外交部審核文件,而外交部審核通過後,隨件附上中、英文之「審核通過」公文書,公證人只得對此公文書認證,不直接對其送外交部審核文件認證,此建議亦無法解決實際問題。
4月9日楊常務理事主動積極聯合報記者鍾沛東先生聯絡,並將新公證法問題點出:(1)英文以外文件將無公證人可公、認證;(2)若僅一通曉西班牙文之公證人在花蓮開業,則全省西班牙文件均將送到此處公、認證,勢必造成翻譯業者及民眾極大不便。
記者鍾先生會晤司法院民事廳長楊隆順,楊廳長始瞭解並坦誠疏漏,且隨即於4月12日率林科長親赴外交部協商,而記者鍾先生更於4月11日在聯合報第8版以「公證法即將上路,立法院疏漏補救難」為標題,喚起社會大眾注意。
在理事長努力運作下,透過周立委雅淑安排,在4月13日,由本會理事長、楊常務理事、李大中理事、謝碧珠理事與司法院、外交部官員進行近兩小時晤談,終獲進一步突破,對英文以外之語文文件認證已暫時達成共識,司法院承諾於兩週內重行修正施行細則。
4月17日司法院林科長向本會表示,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草案已於4月16日下午傳真給外交部及法院公證處,請二單位保表示意見,待所有意見彙整後,會於4月20日以前公告並發函通知所有公證人。
周委員仍認為新公證法所訂規費漲幅過高,影響民眾權益甚鉅,顯有不當,亦於4月17日發函建請司法院,在新法實施後,邀集各界代表召開會議通盤檢討,重新訂定合理收費標準,並將辦理情形回覆周立委辦公室。
公會會務透明化,大眾化及帶領同業走向國際化是朝根擔任本會理事長的三大願景。前二項已完成了改革,值得慶幸。但對翻譯產業國際化這項願景仍無法推展,深感遺憾。回憶過去這三年,雖然第一階段我從最基本的認証書及公會會員証書的英文版本一些文法及措詞上小瑕疵加以修正及重印,以及為有經營國際交易的業者撰擬了英文版本的翻譯服務合約並公佈於1999年會員手冊,都順利完成,但是到了第二階段進行推動「翻譯師認証」時,雖然能排除眾議,先癈除了行之有年的「500元翻譯師執照」,卻無法說服理監事諸公點頭舉辦考試。究其原因有二。一為朝根人微言輕,缺乏說服力。二為本會大多數會員的業務偏重於公証代辦業務,對於國際化的專業翻譯業務興趣缺乏,並深恐將來翻譯師取得認証資格時,剝奪了現有業者生機。朝根願再次呼籲,這種顧慮是多餘的;本人旅居美加近20年,眼見美國的翻譯業近10年來已從Mom and Pap Operation 脫胎換骨進入數位化經營管理。
朝根於1999年針對美國約600家翻譯公司進行調查研究後發現,一般普通的小翻譯公司,每年最少有100萬美金的營業額,而最大的前五名公司,每年在5000萬美金以上。同時,美國最具公信力的ABI(Allied Business Intelligence, Inc.)報告指出,公元2000年全球翻譯服務的市場產值約100億美金,到二○○四年時還會成長到200億美金。這些從事Localization的大公司均有一共同點,那就是將生產線上翻譯這一項,採取外包,公司內並不雇用大批翻譯師。他們的營運策略均著重在行銷及品管二大功能;相反的,假若翻譯公司能經常維持龐大業務量,很多翻譯師都會來投靠。這時擔心的倒是合格的翻譯師去哪裏找?誰有資格當公正的第三者來評鑑他們?
因此,企盼今後本會的理監事們能以宏觀的心態,重新思考如何由本會來推動「翻譯師認証考試」制度走完我未完成的路。中國大陸、韓國都已實行這種制度多年,台灣還要等多久?
王朝根 謹識
2001年3月1日
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向當事人收取之出差查證費用,由原
本的400元調整為500元,並自3月9日起實施,請各會員注意。
據本會會員反映,其客戶「登X設計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4X號4樓之4,統一編號:23456XXX),於7月間委託本會會員代翻該公司籌辦之「2000年台北海報展」,並請會員將發票開立「中華民國美術設計協會」,寄交該公司轉請該協會付款。後該會員代為服務並於7月底、8月底分別將當月發票寄交該公司,迄無下文。9月間該公司又送稿件委託會員翻譯,會員請該公司先結清7、8月份款項,該公司表示將儘速洽請〝美協〞付款,因其對會員翻譯品質極為信賴,仍請繼續協助,以便該案順利進行。該會員爰繼續協助,9月底再將支票寄往該公司後仍無音訊。10月間與該公司負責人徐徐小姐聯繫,其辯稱該費用應由〝美協〞支付,與該公司無關,該公司僅居間聯繫,該會員不得不告以「倘三日內不付款,將委託討債公司處理」,該公司方於10月24日將7、8月份費用結清(積欠4個月)。12月中旬登泰公司再度電請該會員代為翻譯,該會員以「貴公司9、10月份費用未結清,付款情形不良,且缺乏誠意,本社拒絕服務」等語回應,該公司才於12月15日請美協將款項結清(積欠三個月)。
據本會會員反映,其客戶周X老先生,於11月7日至會員翻譯社辦理戶籍謄本(戶內2人)翻譯及公證,承辦人員告之翻譯費為525元(含稅),另至台北縣警察局外事室蓋章630元(含稅及代辦費),法院公證1,050元(含稅及代辦費),合計2,205元,周老先生同意此價錢並付清現金。
11月15日周老先生至法院辦完結婚宣誓後旋至該會員翻譯社大聲咆哮,其謂法院公證人說公證費僅要45元,為何翻譯社要收取1,050元?若包含代辦費,何以如此高?又不是坐飛機到美國!其子告訴他全部辦好只要300元即可,如此收費讓他覺得沒面子,並堅持要翻譯社將台北縣警察局外事室蓋章及至法院公證之1,680元費用退還,否則要告該會員詐欺,並恐嚇如今天拿不到錢,就要將該承辦人員抓至警察局。
幾經僵持,該會員乃委託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張主任委員出面協調,惟該周老先生仍堅持己見,拒聽溝通,蠻橫無理,無奈之下,只得由會員退還周老先生1,680元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