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座談會於99年12月21日舉辦,郝市長致詞表示,台北市要發展成台灣指標城市,未來4年不僅要跟國際城市競爭,而且要建立廉能有效率的政府,為所有業者服務,並積極招商,讓國際一流廠商進駐台北,也期盼透過政策把台灣、亞洲各地優秀年輕人吸引到台北。明年要在松山文化體育園區舉辦2011世界創意設計大展,讓台灣文化創意人才在此展露頭角。過去4年積極擴大內科南軟,未來4年不只擴大內科南軟,同時要發展士林北投科技園區,讓台北發展科技廊帶。台北要掌握黃金10年,讓國際廠商在台北設立營運總部、研發中心,也希望透過各位協助讓台北變成亞洲金融、經濟、科技、文化創意中心。
接著台北市商業會王令麟理事長表示,88年起向馬市長建議舉辦座談會,總共舉辦28場,1,080個提案。王理事長建議台北大力發展經濟同時要塑造成人文、科技、綠色的台北,帶動和諧住宅環境,提高市府作業流程,改善交通號誌及社會治安,修改不合時宜法令。
之後進行「台北市產業自治發展條例」專題報告,該條例明訂台北市中小企業,投資在創新、改善經營環境與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100萬以上,或投資案經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就可提出申請,而無資本額限制。
會中舉辦台北市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評鑑績優團體頒獎典禮,戴迪理事代表本會接受郝市長頒發獎狀。
最後舉行座談會,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提案貫徹「業必歸會」,商業處表示該處於核准新公司行號設立登記時,會同函告知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台北市相關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社會局並表示對未依法加入相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業者,建請相關公會依商業團體法規定,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逾期不入會者,通報該局通知業者於3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處4,500元~1萬元罰鍰。
該採購案(案號:LP5-990033)於10月5日開標,總計24家廠商參與投標,其中3家資格不符。今年標案改採「單一決標價格複數決標」制,4個項次中每1項次均由價格最低者得標。
審標後,台銀採購部人員宣佈聯合翻譯社報價低下,低於底價80%,經提出說明後,分別以:1.法規、契約等專業技術類0.893元2.法規、契約等專業技術類並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1.198元3.一般類、表單0.792元4.一般類、表單並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1.096元進入底價。
下週台銀採購部將通知其他投標廠商是否願以相同價格跟進。
該採購案(案號:LP5-990033)於10月5日開標,總計24家廠商參與投標,其中3家資格不符。今年標案改採「單一決標價格複數決標」制,4個項次中每1項次均由價格最低者得標。審標後,台銀採購部人員宣佈聯合翻譯社報價低下,低於底價80%,經提出說明後,分別以:1.法規、契約等專業技術類0.893元2.法規、契約等專業技術類並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1.198元3.一般類、表單0.792元4.一般類、表單並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1.096元進入底價。下週台銀採購部將通知其他投標廠商是否願以相同價格跟進。
(5)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
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
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所謂「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係針對清
潔工、保全人員等派遣工,而非翻譯人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6.12.10「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第8條第17款勞工權益保障條款,造成本會會員在參與公共工程招標案時遭拒或履約之困擾,本公會乃致函工程會請其函釋,該會林先生於8月20日來電表示,所謂「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範本第5條第8款),係針對清潔工、保全人員等派遣工,而非翻譯人員,並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請該會惠示本公會發函內容之正確性。
工程會亦於8月13日覆函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工程企字第09900309680號)表示,如翻譯人員為無一定雇主之自營作業者,非屬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
若各會員遇有上述困擾時,可提供工程會發給職業工會的函供採購單位參考。
壹、本公會認證種類
貳、翻譯文件認證
參、翻譯人員資格認證
肆、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
伍、結論
陸、附錄
壹、本公會認證種類
本公會認證種類依標的物區分,主要為翻譯文件認證(以物為標的)、翻譯人員資格認證(以人為標的)及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以物為標的)。
初期本公會以翻譯文件認證為主,隨著會員業務及社會之需求,漸次發展翻譯人員資格認證及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其中翻譯人員資格認證幾經波折始發展出今日之規模。
貳、翻譯文件認證
一、緣起
民國76年間,美國在台協會宣佈停止受理涉美移民依親文件之翻譯認證,暫改由各翻譯公司(社)自行認證,為免文件認證缺乏公正性,本公會乃於民國78年成立,辦理會員翻譯文件認證業務。
二、認證範圍及認證語文種類
以文件認證為主,包括戶藉謄本、結婚證書、離婚證書、退伍令、出生證明、成績單、畢業證書…等,語文種類涵括中、英、法、德、泰、西班牙、越南、柬埔寨、印尼、馬來西亞、阿拉伯、蘇俄…等。
三、認證流程
(一)中文翻譯英文文件:由本會會員先自行審核譯妥之英文文件,並填寫本會認證宣誓書,再由譯者本人持身份證明文件至本會請求現任理事長認證文件,並由現任理事長親自於本會認證宣誓書上簽名。
(二)中文翻譯其他語文文件:本會會員譯妥之外文文件,需經本會專業人員進行審核通過後,再由譯者本人持身份證明文件至本會請求現任理事長認證文件,並由現任理事長親自於本會認證宣誓書上簽名。
參、翻譯人員資格認證
一、緣起
為提昇會員從業譯者翻譯水準,掌握翻譯品質,本公會於83年9月實施「翻譯師資格審查制度」,以培植翻譯人才,並對從業翻譯員個人資料建檔管理並作追縱考核工作。凡所屬會員之各翻譯社(公司)之業者與專任翻譯員,符合審查辦法資格條件者,檢附文件或文稿譯作、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經所屬翻譯公司(社)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即頒發本公會「翻譯師資格證書」,並建立個人資料檔。截至 民國87年12月31日 止,計有226名譯者通過此項審核。
為推動翻譯業務國際化,民國87年3月起開始規劃「翻譯師訓練班及檢定考試」,以考試、培訓取代原本之審查制度,88年1月先行設立「翻譯師認證委員會」規劃本公會「翻譯師資格認證考試」之相關事宜,期間更委由專人赴國外蒐集相關資料及舉辦演講會,邀集本公會會員參加。89年3月與輔大翻譯研究所簽訂合作契約,開始推動各級英日語翻譯師考試及製作題庫,但因內部意見分歧而於89年5月12日宣告暫停實施。
有鑑翻譯人員認證為時代趨勢,於是重行制定本公會「翻譯人員資格考試辦法」,並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於民國93年8月開始實施,主要為筆譯翻譯人員初、中級資格考試。
二、本公會「翻譯人員資格考試」流程
報考人需先提供履歷表經本公會審核,合格後再填具報名表報名,並與本公會約定應試時間,考試分初級考試與中級考試兩大類。考試以筆試方式為之,由本會從題庫中抽出考題供應考人員翻譯,應考人員可攜帶字典、參考資料等應考,惟不得上網查詢資料。考試通過者由本公會頒發「翻譯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透過書面通知本會全體會員任用及登錄於本會專屬網站上。
二、評審方式及審核標準
由本公會理事長召集國內各大專院校之教授、副教授、各領域專業學者、專業資深譯者共組「題庫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建立題庫資料及試券評審,委員們非但素質極高,且實務經驗豐富。考題為1,000字以內短文,評審標準如下:(1)初級考試:基本文法正確性、文句流暢性、文意忠實性…等。(2)中級考試:各種領域之專業性,例如醫學(區分為內科、外科、藥理…等)、電子(區分為半導體、光纖、LED…等)、財經(區分文經濟、財政、貨幣、財經法規…等),依上述標準,給予A+、A、A-、B+、B、B-…等評分,〝B+〞以上為合格,〝B〞可於3個月內至本公會重考〝B-〞以下者則為不合格。
三、經費收支
應試者需繳交500元之報名費,通過筆試者另繳交1,500元之證書製作費及網路刊登費。至於「題庫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所需經費皆由本公會祕書處統籌支應。
肆、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
一、緣起
由於本會會員在委託譯者翻譯、或承接客戶乃至政府單位文件、文稿翻譯時,常因主觀期認知上的差異,而產生彼此間糾紛,據此,本公會特於88年1月增設「糾紛處理委員會」處理此類糾紛事,藉由專業人士認定所翻譯文件、文稿之良窳,進而協調彼此,進而達成彼此共識,解決糾紛。
二、作業流程
當本會會員遇有糾紛事時,先填具申請單述明事由,涉及文件、文稿翻譯內容者,由「糾紛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各委員,並由委員推薦專業人士,成立臨時性之「文件、文稿評審委員會」審核送交文件、文稿,評審委員會於一定期限內將評審結果送交「糾紛處理委員會」,「糾紛處理委員會」據此召開臨時性會議後再邀集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伍、結論
學術界與政府機關工作環境與民間企業迥異,尤其是服務業,若由政府或學術單位主導、辦理,評鑑之人才恐與業界需求有所落差,產業界是一群實際從事服務的人與組織,不少具備真正實際工作經驗與技能的人才存於其中,我們瞭解實際從事翻譯工作應具備那些條件,何種專業,並充份瞭解市場與社會的需求與發展方向。
民國85年3月,法務部曾邀集政府相關單位、學者、業界代表召開「研商翻譯師草案」會議,延宕多年,行政院研考會始於91年推動「建立台灣翻譯人才評鑑制度」,而於此期間,本公會除從83年實施「翻譯師資格審查制度」、88年設立「翻譯師認證委員會」外,更於93年開始實施「翻譯人員資格考試」,並不斷改進,累積豐富經驗自不迨言。
99年7月23日第8-2次理監事會決議取消「翻譯人員資格考試」,以人為標的的認證宣告結束。
壹、本公會認證種類
貳、翻譯文件認證
參、翻譯人員資格認證
肆、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
伍、結論
陸、附錄
壹、本公會認證種類
本公會認證種類依標的物區分,主要為翻譯文件認證(以物為標的)、翻譯人員資格認證(以人為標的)及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以物為標的)。
初期本公會以翻譯文件認證為主,隨著會員業務及社會之需求,漸次發展翻譯人員資格認證及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其中翻譯人員資格認證幾經波折始發展出今日之規模。
貳、翻譯文件認證
一、緣起
民國76年間,美國在台協會宣佈停止受理涉美移民依親文件之翻譯認證,暫改由各翻譯公司(社)自行認證,為免文件認證缺乏公正性,本公會乃於民國78年成立,辦理會員翻譯文件認證業務。
二、認證範圍及認證語文種類
以文件認證為主,包括戶藉謄本、結婚證書、離婚證書、退伍令、出生證明、成績單、畢業證書…等,語文種類涵括中、英、法、德、泰、西班牙、越南、柬埔寨、印尼、馬來西亞、阿拉伯、蘇俄…等。
三、認證流程
(一)中文翻譯英文文件:由本會會員先自行審核譯妥之英文文件,並填寫本會認證宣誓
書,再由譯者本人持身份證明文件至本會請求現任理事長認證文件,並由現任理事長
親自於本會認證宣誓書上簽名。
(二)中文翻譯其他語文文件:本會會員譯妥之外文文件,需經本會專業人員進行審核通過
再由譯者本人持身份證明文件至本會請求現任理事長認證文件,並由現任理事長親
本會認證宣誓書上簽名。
參、翻譯人員資格認證
一、緣起
為提昇會員從業譯者翻譯水準,掌握翻譯品質,本公會於83年9月實施「翻譯師資格審查制度」,以培植翻譯人才,並對從業翻譯員個人資料建檔管理並作追縱考核工作。凡所屬會員之各翻譯社(公司)之業者與專任翻譯員,符合審查辦法資格條件者,檢附文件或文稿譯作、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經所屬翻譯公司(社)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即頒發本公會「翻譯師資格證書」,並建立個人資料檔。截至 民國87年12月31日 止,計有226名譯者通過此項審核。
為推動翻譯業務國際化,民國87年3月起開始規劃「翻譯師訓練班及檢定考試」,以考試、培訓取代原本之審查制度,88年1月先行設立「翻譯師認證委員會」規劃本公會「翻譯師資格認證考試」之相關事宜,期間更委由專人赴國外蒐集相關資料及舉辦演講會,邀集本公會會員參加。89年3月與輔大翻譯研究所簽訂合作契約,開始推動各級英日語翻譯師考試及製作題庫,但因內部意見分歧而於89年5月12日宣告暫停實施。
有鑑翻譯人員認證為時代趨勢,於是重行制定本公會「翻譯人員資格考試辦法」,並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於民國93年8月開始實施,主要為筆譯翻譯人員初、中級資格考試。
二、本公會「翻譯人員資格考試」流程
報考人需先提供履歷表經本公會審核,合格後再填具報名表報名,並與本公會約定應試時間,考試分初級考試與中級考試兩大類。考試以筆試方式為之,由本會從題庫中抽出考題供應考人員翻譯,應考人員可攜帶字典、參考資料等應考,惟不得上網查詢資料。考試通過者由本公會頒發「翻譯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透過書面通知本會全體會員任用及登錄於本會專屬網站上。
二、評審方式及審核標準
由本公會理事長召集國內各大專院校之教授、副教授、各領域專業學者、專業資深譯者共組「題庫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建立題庫資料及試券評審,委員們非但素質極高,且實務經驗豐富。考題為1,000字以內短文,評審標準如下:(1)初級考試:基本文法正確性、文句流暢性、文意忠實性…等。(2)中級考試:各種領域之專業性,例如醫學(區分為內科、外科、藥理…等)、電子(區分為半導體、光纖、LED…等)、財經(區分文經濟、財政、貨幣、財經法規…等),依上述標準,給予A+、A、A-、B+、B、B-…等評分,〝B+〞以上為合格,〝B〞可於3個月內至本公會重考〝B-〞以下者則為不合格。
三、經費收支
應試者需繳交500元之報名費,通過筆試者另繳交1,500元之證書製作費及網路刊登費。至於「題庫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所需經費皆由本公會祕書處統籌支應。
肆、糾紛處理委員會文件、文稿認證
一、緣起
由於本會會員在委託譯者翻譯、或承接客戶乃至政府單位文件、文稿翻譯時,常因主觀期認知上的差異,而產生彼此間糾紛,據此,本公會特於88年1月增設「糾紛處理委員會」處理此類糾紛事,藉由專業人士認定所翻譯文件、文稿之良窳,進而協調彼此,進而達成彼此共識,解決糾紛。
二、作業流程
當本會會員遇有糾紛事時,先填具申請單述明事由,涉及文件、文稿翻譯內容者,由「糾紛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各委員,並由委員推薦專業人士,成立臨時性之「文件、文稿評審委員會」審核送交文件、文稿,評審委員會於一定期限內將評審結果送交「糾紛處理委員會」,「糾紛處理委員會」據此召開臨時性會議後再邀集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伍、結論
學術界與政府機關工作環境與民間企業迥異,尤其是服務業,若由政府或學術單位主導、辦理,評鑑之人才恐與業界需求有所落差,產業界是一群實際從事服務的人與組織,不少具備真正實際工作經驗與技能的人才存於其中,我們瞭解實際從事翻譯工作應具備那些條件,何種專業,並充份瞭解市場與社會的需求與發展方向。
民國85年3月,法務部曾邀集政府相關單位、學者、業界代表召開「研商翻譯師草案」會議,延宕多年,行政院研考會始於91年推動「建立台灣翻譯人才評鑑制度」,而於此期間,本公會除從83年實施「翻譯師資格審查制度」、88年設立「翻譯師認證委員會」外,更於93年開始實施「翻譯人員資格考試」,並不斷改進,累積豐富經驗自不迨言。
99年7月23日第8-2次理監事會決議取消「翻譯人員資格考試」,以人為標的的認證宣告結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6.12.10「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第8條第17款勞工權益保障條款,造成本會會員在參與公共工程招標案時遭拒或履約之困擾,本公會乃致函工程會請其函釋,該會林先生於8月20日來電表示,所謂「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範本第5條第8款),係針對清潔工、保全人員等派遣工,而非翻譯人員,並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請該會惠示本公會發函內容之正確性。
工程會亦於8月13日覆函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工程企字第09900309680號)表示,如翻譯人員為無一定雇主之自營作業者,非屬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
若各會員遇有上述困擾時,可提供工程會發給職業工會的函供採購單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