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戶委託本會會員翻譯情書,經第2位譯者審核修飾後仍不滿意,表示「情意沒有表達」,透過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邀請3位專業譯者審核,均一致認定翻譯無誤且順暢,糾紛處理委員並與該客戶溝通,表示該情書依原文字義翻譯無誤,符合翻譯「信」、「達」的標準,至於是否能「表達情意」,亦即是否「雅」,涉及寫文章,譯者無法臆測,是見仁見智的問題,該客戶接受糾紛處理委員之意見。
會員若發生與客戶、譯者之糾紛,如客戶不付翻譯費、譯者不責任或翻譯品質不佳…等,可請糾紛處理委員會協助處理,目前該服務僅限本會已繳納當年度會費之會員,不包括外縣市同業。
外交部領務局文件證明組,自103年元月起將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須繳驗申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始受理文件認證,造成困擾與送件之不便,本會發函該局請其考量規定必要性,並於12月9日由立法委員陳根德國會辦公室召開協調會,建議以切結書作為過渡時期處理方式,12月29日李大中理事以「外交部領務局新政策擾民」為題,投書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專欄」,建議繳交申請人之護照影本。
領務局經內部會議研議後,考量持照人已簽名之我國護照影本可供比對與委託書及申請表上之申請人簽名,且該局可透過調閱護照檔案確認所提供護照影本上資料是否屬實,故接受李大中理事建議,得以護照影本方式取代正本,另考量護照影本係申請人自行提供作為其身分證明文件,應由申請人自書聲明相關內容並負責而非由本會會員可代為具結,倘若有會員逾越權限代申請人不實填報申請表或偽造簽名,已觸犯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作不實登載等刑責,本會會員是否提出切結書均不影響前述法律效果,爰經研議後決定免除請本會會員另提出切結書。
103年1月10日該局來函表示,增列「申請人現行有效並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且該影本上需有申請人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之字句及簽名。」之辦法。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文件證明流程圖:
(出處) :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6459&ctNode=745&mp=1
台灣銀行辦理「中翻英譯服務共同供應契約(LP5-101043)」未依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函採用最有利標,而選擇最低價格,本會吳麗霞理事向理事長陳情,並於7月18日 召開協調會。
楊清芬常務理事說,決標價格0.89元公告在網頁上可以,但價格應有高低,0.89元根本沒辦法做,依司法院公布「司法院辦理譯稿費用支給表」所示,10幾年前所定翻譯價格都在水準範圍內,現在萬物皆漲,10幾年後還開倒車,台銀「中翻英採購案」價格越低越好,政府要警覺這種價格,留不住人才,人才都外流了。5月發函給行政院長,希望找尋翻譯業直屬機關,並請直屬機關訂出合理翻譯價格,行政院跟我聯絡,說是否可找經濟部,我說任何機關當直屬機關我沒意見,於是行政院移文經濟部,經濟部又說「該部非翻譯業主管機關」,政府對我們翻譯產業完全漠視,聯絡政府機關的過程就像在踢皮球。
吳麗霞理事說,101年度「法規、契約等專業技術類」決標價格0.89 ,這個價錢比勞工的最低基本工資18,780還低。反映多年,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台灣銀行辦理「中翻英服務共同供應契約」可採最有利標決標,台灣銀行覺得太麻煩,公務人員領我們納稅人薪水還說麻煩,他們一念之間犧牲了翻譯業、國際形象。馬總統說要提昇國際人才、翻譯人才,這樣怎麼提昇?好的人才都出走了。雖然共同供應契約只是機關採購的選項之一,其他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但其他機關採購人員都依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價格訂底價,甚至包括私人公司。
經濟部李勇毅專員說,翻譯價格一直偏低,經濟部財務管理作業手冊過去訂的標準為每千字外文譯中文580元~870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690元~1,210元,以外文計,價錢同樣是偏低。翻譯業沒有明確主管機關,本司陳副司長於7月11日 開會研商ECFA服務貿易協議有關翻譯服務業開放事宜時承諾,商業司願意擔任平台,以後翻譯業在發展、開放限制方面遇到問題,可向我們反映,我們再行文各單位,或請各單位來開會。當天開會重點是陸資開放對翻譯業的衝擊,進軍大陸有沒潛在發展機會,各業者可能對此行業積怨已久,告訴我們行業的沉疴及所遭受委屈的地方。我們商業司不是翻譯行業主管機關,不是我們不願擔任,一般主管機關是有行政獎勵懲罰的權責或是有許可管理法令,才是主管機關。商業司的角色是協助翻譯產業,讓這個相對弱勢的產業有一定競爭力,免得開放陸資後,大陸公司、人力進來,讓原本經營環境雪上加霜。
公共工程委員會吳明峰表示,99年後發現複價決標造成投機問題,因此廢除,若覺得對產業有影響,可採最有利標。
台銀程亞雯解釋,最有利標要有評選委員會,但一開始沒有翻譯標的物,評選出來不知對誰最有利,共同供應契約不適合最有利標。
經濟部李勇毅專員說,依財政部財稅中心統計月報得知,去年台灣翻譯市場產值約20億元,台銀標案共同供應契約僅500萬元,表示許多單位沒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但該契約決標價格等於訂了天花板。
台銀程亞雯說,招標案還沒有產生權利義務,可以取消,但如果決標了就沒辦法。
協調會建議台灣銀行考量翻譯服務特性,停辦翻譯服務共同供應契約。 台灣銀行7月22日 依協調會建議先行取消LP5-102021招標案,檢討評估後,8月6公告不再沿用本案號及原招標方式續行招標。
精X達翻譯翻譯服務有限公司、富X科技翻譯有限公司、尖X翻譯社、精X翻譯社、澳X納國際翻譯社、精X翻譯社等7家同業,違反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3次發函通告、1次催告仍置之不理,7月17日,社會局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處新台幣4,500元罰鍰。並請該等於接到處分書之次日30內持繳款書向銀行繳納,逾期未繳納,社會局將依商業團體法第70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