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中理事說:最近至巴拉圭大使館辦理文件認證,台灣先生與大陸妻子在大陸結婚,之後欲至南美洲阿根廷,該大陸所發結婚證書經海基會、海協認證,妻子亦入戶籍,持台灣戶政事務所發之大陸結婚證書影本,經公證人、外交部認證後,至巴國大使館認證,祕書以結婚證書原件是大陸地區所發為由,拒絕簽章。
國家教育研究院「2014臺灣翻譯研討會」將於本(103)年11月21日(五)於臺北院區10樓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179號10樓)舉行,今年研討主題為「人文社會學術著作翻譯」,安排二場專題演講及一場翻譯論壇。歡迎踴躍報名。請至http://goo.gl/forms/IiOACz1sbl完成報名。
為增進工商團會務人員對勞基法瞭解,以有效推展會務,提供團體交流機會,社會局於9月8日舉辦該活動,本會會務人員參加。
上午由魏千峰律師主講、下午為「趣味鑑茶」、「茶文化導覽」活動。
僅將「勞動基準法概論」重點摘錄如下:
勞工法分為:集體勞工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個別勞工法(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是以法律保障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最早制定勞基法乃1938年美國之公平勞動法。台灣參考美國於民國73年制定勞基法,但內容不太一樣,因當時處於威權時代,對勞工保障少,預算大部分用於國防,社會福利差,於是立法強制雇主代替政府功能,特別規定工資、工時、勞動解雇事由、退休金、職災補償等(美國勞基法沒有資遣費、退休金、法定解雇事由或其他補償之規定)。
一、勞動契約的判斷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工是勞動契約的對造。定義過於寬泛,無法與與民法其他契約加以比較,勞委會決議,公司經理依公司法委任者是委任,不是勞工,就實際案件中,得依下列實質標準判斷:
(一)人格從屬性,是否受資方指揮監督:
(1)對於工作之委託、執行業務之指示是否有拒絕權。
(2)對業務之執行、完成過程中有無受指揮監督。
(3)工作場所與地點是否受到指定與管理。
(4)本身勞務是否委由他人代為提供。
(5)機械、器具是否由勞動者本身負擔。
(6)是否參加勞工保險。
(7)是否有工作規則適用。
(二)經濟從屬性
二、工資
基本工資(或稱最低工資)為保障勞工最低薪資制度,勞工沒最低工資保障,無法維持其最低生活。19世紀社會主義國家,如英國、瑞典率先實施最低工資,此自由經濟下保障弱勢勞工平等權。
我國於民國75年開始實施最低工資,民國103年,基本工資每小時115元,同年7月1日起為19,273元,民國104年7月1日起為20,008元,每小時120元。
中國1993年起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各省最低工資不同。香港重「自由」不保障「平等」,其在2011年實施最低工資,與台灣相較,相差15年,但殘障人士的最低工資只有普通雇員50%。
三、工時
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不能超過12小時,例休假日工作加倍發給,若例假日工作未滿8小時,因無法充分運用假日,還是要加發1日工資。
補休需協商,不能強制補休。
颱風假勞基法沒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雇主沒給付工資義務,亦不得認為勞工曠工,雇主要求勞工出勤就有給付工資的義務,勞委會認為站在保護勞工立場應予獎勵,依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38條規定之假期,並無同法第40 條 之適用,就此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如仍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及應否補假休息。
四、解雇
台灣採法定解雇事由,雇主要解雇勞工非得任意為之,要有法定事由,與德、法相同,與美國可任意解雇勞工不同。
下列情形可將勞工解雇:
(1)裁員解雇
雇主經營困,勞工並無過失,勞可向雇主要求資遣費,若雇主未行預告,勞工尚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
(2)懲戒解雇
勞工重大過失、暴行,勞工不得向雇主請資遣費,若非勞工之過失已嚴重到不得不加以解雇,雇主應採取較輕微之懲戒處分(如減薪或記過),以保障勞工權益。
五、實際案例
某報社語文中心之兼職教師雖非報社編制勞工,但中心替其他投保勞保,之後兼職教師欲向報社支領退休金,否則告社長偽造文書。因兼職教師有語文班才來上課,沒學生就不上課,上課想來就想來,暑假出國或上課臨時沒來,有拒絕工作權利,沒制定工作規則,可任意請假離職,非勞動契約勞工,而前任報社為其投保,律師表示非偽造文書而是有所失察,法院判決認為雇主錯為投保。
魏千峰律師表示,若有勞資爭議,可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請調解,勞工局設有專業服務律師,另市政府1樓有律師法律顧問,5樓有勞工局特別對勞工法的法律顧問,是勞工法專業律師,純服務不接案件。
〈台北市勞工法律諮詢服務中心〉
電話:1999分機7016~7019
(外縣市 02-27287016~7019)
服務時間:每週三、五 PM 1:30開始
登記(限10人) ,PM2:00
開始諮詢
地點:臺北市市府路1號市政大樓東北區5樓
方式:以面對面諮詢為主
壹、入會條件:
一、正式會員:凡在本組織區域(台北市)內經營翻譯業務,且依法
取得登記 證照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規定,
可加入本會。
二、贊助會員:非在台北市內經營翻譯業務,而依法取得登記證
照之公司行 號,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
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 權、表決及罷免權外,其
他一切權利義務與本會會員相同。
貳、提供會員服務:
一、作為政府與會員雙向溝通與服務的橋樑
(一)宣達政府政令:透過函轉公文、公會刊物將政府政令轉達
會員週知。
(二)向政府反映同業意見,保護會員合法權益:蒐集會員意見
於理監事會 或召開臨時性會議,研擬可行辦法,報請政府
機關採行。
(三)溝通會員意見,協調業者關係:舉行理監事會會議、會員
大會。
二、產業服務
(一)逢雙月發行「公會資訊」,提供公會會務、財務、業務等
相關訊息。
(二)每年不定期舉辦各項研習會,增進會員知識。
(三)提供有關業務法令、政府採購案等相關訊息。
(四)提供中、英文翻譯文件認證服務。
(五)協助調解會員與會員間、會員與客戶間及會員與譯者間之
糾紛事。
(六)不定期編印會員名錄分發予國內之製造業、金融業、各大
使 領館、大 專院校…,廣宣本會會員。
三、聯誼活動
(一)每年舉辦2次年度聯誼旅遊活動,增進會員間彼此情誼。
(二)每年舉辦1次年度會員大會,會後舉辦聚餐及摸彩活動,
聯絡會員間 彼此感情。
參、應備文件:
一、會員入會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影本一份
三、負責人簡歷
四、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401表
肆、繳交費用: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仟元整。
伍、申請流程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
寄至本會。
二、由理事會審查;理事會未召開時採通訊審查,如有需要,會
委由專人實地 瞭解是否 有營業,半數以上之理事同意即通過
入會申請案。
三、入會申請案通過後,由本會發送E-mail通知審核結果與繳款通
知。
四、請於理事會通過入會申請案後一個月內繳交入會費、常年會
費。
五、本會確認帳款後即完成入會,並郵寄當年度會員證書及收
據。
六、入會申請通過案函報社會局備查。
陸、會員入會申請書表格下載:
http://www.taat.org.tw/blog/modules/t ... =10&cat_sn=0&name=台北市翻譯公會入會申請書.doc
8月11日本會制式口譯合約書制式翻譯合約書,明訂口譯員、客戶違反合約約定,得陳報乙方之姓名等資訊予臺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使公會於網路公佈使其他會員知悉。
市商會商業法規研究委員會聘本會理事長為副主任委員
台北市商業會商業法規研究委員會1月8日召開103年度第一次會議,特別提案禮聘本會理事長為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發揮商業法規研究職能,協助各同業公會爭取應有權益,此獲與會委員一致通過。
該次會議討論六項提案與一項臨時提案,包括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業必歸會」條文修正案、政府採購案關於應繳交公會會員證案…等。在與會委員踴躍發言討論後取得共識後,將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國貿局與交通部等各相關主管機關溝通,積極發聲,共同爭取業者應有權益。
依該局「文書驗證申辦說明」,委任代理案件之代理人應另檢具申請人現行有效並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且該影本上需有申請人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之字句及簽名,實務上,遇書寫困難之申請人,難以自書上揭聲明文字,經本公會第9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決議,建議該局修改相關規定,該局同意本公會建議,並更新該局網站「文書驗證申辦說明」相關資料如下:「(註:惟倘申請人因故致書寫困難無法自書上揭聲明,上揭聲明文字得由他人代書或蓋文字章方式取代,惟書寫或蓋章處應與護照影本部分重疊,並於上揭聲明文句尾處增加『持照人親簽:_____』欄位,由護照持有人(即申請人)於欄內親自簽名)」,請各會員配合辦理。
(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282&ctNode=747&mp=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