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工商暨自由團體會務人員預計將於本年度12月底適用勞基法,社會局特於5月27日舉辦研習活動,介紹勞基法,由此次活動,知(1)勞基法具有公法性質,其以規範雇主義務為主,訂定許多罰則 (第75~82條),屬強制性法規,違反規定,可由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罰。(2)勞基法是個別勞工法,單一勞工即可各別主張權利,不用透過一致表決(如工會)。(3)勞基法是勞工保護法,其對勞工勞動契約、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及職業災害等均有所保護,屬非對等法規,對雇主之要求法規遠多於勞工。
由於勞基法暨施行細則條文仍多,限於篇幅,此處無法進一步詳述,擬於7月4日第二次理監事會再做簡報。若各會員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