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2月13日,舉辦東北角國家公園草嶺古道健行與蘭陽地區觀光「冬季旅遊活動」, 由理事長領隊,張常務理事負責規劃。本次活動, 會員出席踴躍, 為了增加樂趣, 特在旅遊活動時舉辦了有獎機智問答與猜謎遊戲。登山健行不但有益健康,而且會員之間也可藉此機會聯誼。今後公會將不定期舉辦此類活動以回饋各會員。
商業團體為政府與業者間溝通橋樑,內政部為促進商業團體會務人員專業知識與經驗分享,特補助中華民國商業總會於12月18日舉辦此研討活動,本次研討活動計有三主要項目:財務處理實務、企業經營與消費者保護及綜合座談,茲將各項目研討內容重點分述如下:
(一)財務處理實務:
主要介紹預決算編列、基金提撥(會務發展、退撫準備基金)及財務報表製作,旨在加強會務人員之專業知識。
(二)企業經營與消費者保護:
與企業經營有關之消費者權益事項:
①健康與安全保障:規定企業經營者之義務及責任,例如:若營業場所設施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即使無過失,亦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②定型化契約:條款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若有疑義,需朝對消費者有利方向解釋,並給消費者30天之審閱期間,若條款違反誠信公平原則,契約無效,另政府訂有定型化契約之範本提供參考,網址:www.epc.gov.tw。
③特種買賣:若消費者不喜歡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商品,可於收到商品7日內無條件退回,且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④消費資訊之規範:廣告屬於契約之一部分,經營者要依廣告內容履行。
有關政府對消費者保護之任務為①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②標示、廣告、度量衡要符合法令並維持合理價格(容許不同價格而非統一價格,制訂統一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
目前消費保護行政體系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擬政策、監督、協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執行)、直轄市、縣(市)政府(有調查、扣押、檢驗、行政處分、媒體公告權)及消費者保護官。
違反該法,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萬元以上,150萬以下之罰鍰,若企業經營者阻撓規避主管機關調查,可處以3萬元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發生爭議時,可尋下列管道保障您的權益: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無公權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有公權力)來協助,或直接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
有關消費者爭議之處理為:申訴、調解、消費訴訟。
若一消費事件有20位消費者同時受到損害,可以將消費損害賠償請求權移轉給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後,以該團體名義向法院提起消費損害賠償集體訴訟,而聘請之律師不能向消費者索取任何酬勞。若勝訴,其從業者所獲得之賠償,除支付法院費用及一切必要費用外,餘均歸消費者,不得扣除任何酬勞。
若損失由業者過失所造成,除要求損害賠償外,並可要求一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若係由業者故意所造成,可要求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主義為現代企業經營必備之理念,業者若能重視消費者權益,必受消費者認同與肯定,建立業者優良形象,創造業者未來美景。
(三)綜合座談:
(1)內政部蘇科長表示: 商業團體法希望能維持強制入會制度,目前業者加入公會比率約三成左右,顯示法令適用上困難,明年政府已爭取100萬之經費,請專家學者專案研究職業團體定位,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再付予公權力,公會地位必能提昇。
(2)請各商業團體加強宣導消費者保護法,讓業者瞭解若能重視消費者權益,必能建立企業優良形象,有利企業成長,並協助制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立國內公平合理之消費環境。
(3)經濟部商業司劉專員:分業標準係依行政院主計處所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另經濟部編有「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用),許多行業發展快速,在考量分業標準時會詢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或相關業者如何因應。一家公司有多種營業項目,便需參加多家公會,而若公會能對會員提供很有力的協助,大家便會願意加入公會。
(4)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解釋,參與投標廠商是否需附會員證書,由各招標政府機關自行規定。
(5)只要公家機關規定投標要附會員證書,自然就「業必歸會」。
本會於12月13日,舉辦東北角國家公園草嶺古道健行與蘭陽地區觀光「冬季旅遊活動」, 由理事長領隊,張常務理事負責規劃。本次活動, 會員出席踴躍, 為了增加樂趣, 特在旅遊活動時舉辦了有獎機智問答與猜謎遊戲。登山健行不但有益健康,而且會員之間也可藉此機會聯誼。今後公會將不定期舉辦此類活動以回饋各會員。
本次活動收入14,100元,支出36,633元,不足部分由本會負擔。
本會於元月5日舉辦木柵樟山寺聯誼活動,參加者均獲理事長捐贈之紀念品,中午於政大粵式海鮮餐廳聚餐,熱心的楊昭國、盧榮輝、趙元孫、陳幼麟公證人提供精美禮物供大家摸彩。
8月22日,本會理事長、李大中理事、劉常務監事、周韻蘋小姐、吳麗霞小姐在周立委雅淑安排下,再度與司法院陳編審、施科長針對新公證法中之相關問題進行協商,經熱烈討論後,陳編審總結出以下意見:
1新公證法第125條不合理,外文文件公證人不要審,正確且收費合
理。
2.公證費用可否以命令減少1/2,比照外交部收費250元。
3.公證人不能球員兼裁判,翻譯文件。
4.文件經公證人審核後發現錯誤,公證人不能再收費。
5.在法院公證處發送民意調查表給民眾填,看他們普遍需求為何。
上述結論以提報司法院民事廳,並獲得楊廳長之重視,民事廳將擇日召開會議研討。.
為增進會員彼此感情,特於12月29日假梅村日本料理舉辦歲末聯誼餐會,總計21家會員,60餘位會員代表及相關人員參加此次餐會。除熱心的理監事、會員捐贈28項豐富摸彩獎品外,李力群理事更每桌捐贈1,000元加菜金,使餐會菜餚更加豐盛,整個餐會熱鬧和諧,過程圓滿。
本次餐費總計60,123元,全由本會負擔。
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蔡主任於12月16日榮退,本會王朝根理事長特於12月15日下午6時假華泰飯店為其舉辦榮退餐費,王理事長並敬邀數位擬轉任民間公證人者作陪,會中就公證法內容進行討論,各理監事獲益良多。
本次餐費53,460元由本會支出,並致贈蔡主任5,000元禮品。
「英文台北評論月刊」為行政院新聞局國際性英文月刊,每期發行量約三萬多份,讀者多集中美加等國,近期為報導台灣語言翻譯業,乃於十月六日下午專訪本會謝常務理事碧珠,就提昇翻譯專業形象、建立翻譯認證制度、翻譯人才養成與市場供需情況、台灣翻譯產業與世界各國比較之優劣處等主題進行闡述,以下為訪談內容大綱:
一、如何提昇翻譯專業形象:
翻譯社的成立,就是為工商業提供專業翻譯服務的機構,將各類文書作各類的譯著,為國與國之間樹立一個溝通的管道,以一個專業
翻譯的機構,應具備下列幾點:
(一)國際化
(二)科技化
(三)快捷化
(四)正確化
(五)經濟化
二、如何建立翻譯認證制度?
建立具有相當水準的“翻譯師”制度。經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審核
(二)篩選
(三)甄試
(四)發照
然後等翻譯師資格確立後,對擁有執照之“翻譯師”,在執行業務
達一定年限後(例如:3年、5年)再由政府甄試(加考法律
常識認証法規等),再執行文件認證之“公証官”資格,進行民 間公証官的民營化。
三、目前翻譯人才養成:
(一)對大專院校之各系,設立有興趣從事翻譯的學生數名。
(二)將各系保留之翻譯名額,給予整合培訓。
(三)安插翻譯社實習(一年左右)。
(四)投入市場直接運作。
翻譯人才可以完整養成,實際的投入市場發揮其效用。
四、翻譯人才市場供需情形:
各種語言人才失衡情況並不嚴重,人才供給宜按世界各國相
似性語言及使用頻率之多寡而訓練養成。
例如英文最多,英文比例就要求較大。其次日文、西文、法 文、德文、阿拉伯文、泰文、韓文、義大利文等等。
目前中譯英人才比英譯中人才少,而稀少語文更是缺乏,常 常發生一人數用,非常不合目前之需求。
五、台灣翻譯產業之優劣?
台灣困於無法自動化,完全靠勞力密集之付出,再加上同業 間之削價競爭,經營非常辛苦,翻譯費一直無法提
高,(日本是我們6-10倍左右)(美國 約2-3倍)但台灣由於 國際化、科技化,故人才應不難尋找及養成,其仍有待大家 之投入與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