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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理監事
   
  職 務 : 姓 名
(服務單位)


理 事 長:范姜衛良
(興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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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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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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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楊 文 考
(中 一)

理 事:劉 幼 婷
(虹 源)

理 事:鄭 有 晉
(品 捷)

理 事:吳 怡 臻
(口 藝)

理 事:戴 正 平
(華 碩)


常務監事:董文蘭
(中 華)


監 事:黃 馨 儀
(速 捷)

監 事:李 致 曄
(雅 信)

 

       該說明會於民國98年12月11日舉辦,會中邀請台北市國稅局綜所股洪淑貞股長演講,本會理事長與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洪股長依序講解扣繳基本觀念、「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別、「執行業務所得」中稿費相關規定與解釋令、案例分析。
        依扣繳基本觀念,納稅義務人區分為個人與法人、境內居住者及非境內居住者,境內居住者扣繳率較低;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行號負責人,法令賦予其扣繳責任,若未辦理扣繳將被處罰,此時某公司負責人表示,該公司有位譯者從本國籍變為外國籍,且第2年在國內居留不滿183天,但其並不知情,國稅局5年後始發現該譯者少繳稅,要求該公司賠償並繳了幾10萬,此希望國稅局能改進。洪股長表示,該公司可透過複查、訴願、到行政法院…等行政救濟途徑補救,並表示依所得稅規定,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公司負責人處一倍以下之罰鍰;經通知未依限補繳,處三倍以下之罰鍰。若扣繳後未至金融機構繳納,還有侵占的刑責。
洪股長接著講解「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別,前者為提供勞務所得,包括臨時性薪資,後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自負盈虧,應設收支帳詳細記載其勞務收支項目,屆時併入綜合所得稅做申報,如未設帳冊,稽徵機關依一般同業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稿費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免納所得稅,所稱「稿費」,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並依財政部解釋函,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定額免納所得;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洪股長並引用立法院公報有關「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僱佣關係」判定標準【註1】提供參考。某公司負責人反映,兼職翻譯人員為自力營生,不在公司上班,工作無固定保障亦不受雇於任何人,僅偶爾為公司提供翻譯由公司支付酬勞,不屬僱佣關係,否則無論請律師、工程師均應視為僱佣關係了,且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翻譯屬於創作,但國稅局不承認,以致政令、執行不一造成困擾,稅捐機關強迫該公司將數百份執行業務的稿費所得改為薪資所得,導致數百人向其求償,勞健保局更因此要求其幫兼職譯者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稅捐單位執行反覆,之前翻譯文件均可以「稿費」申報,後來變成同樣翻譯文件,出版公司可以「稿費」申報,翻譯公司則不行,後又變成在公司內做翻譯要視為薪資,兼職可視為稿費,現在兼職又不行,同樣解釋令至少出現5種不同執行版本,全世界均公認翻譯是創造,中華民國法律亦明文規定,國稅局解釋令違規立法原意,必須檢討,並有一致的做法。某兼職譯者亦表示,其未領固定薪水,公司不負責其勞健保費,與翻譯社亦無任何僱佣關係,應屬自力營生,所領翻譯費應屬執行業務所得的稿費。洪股長表示臨時性員工提供勞務的所得都是薪資所得。
        職業工會張理事長對此次研討會結果仍有疑義,已於12月21日致函(如附件二)財政部賦稅署,請其釋示「僱佣關係」,以界定翻譯費是否屬稿費性質,但賦稅署又把公文移請台北市國稅局作解釋(如附件三)

                台北市國稅局於99319行文職業工會,再把公文移轉給本會管轄機關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處理(如附件四),中南稽徵所隨即於99331來函說明(如附件五五之一五之二)

職業工會說明:

                從以上往來公文可知,稅務機關承辦人員幾乎不了解「翻譯人員之薪資所得與執行所得有何不同」,只會拿一些陳年舊法條搪塞敷衍,完全沒有正面明確回答本會所提問題(如附件二),迨本會再去電詢問,承辦人員在電話中答覆「僱傭關係之認定權責在勞委會不在國稅局」,本會無奈只好行文勞委會要求解釋(如附件六六之一六之二),可惜勞委會回文亦是避重就輕,含混其辭(如附件七)

重點:

                職業工會電訪數十家翻譯社,詢問支付譯者酬勞係以何種名目處理,答案皆奉財政部860226台財稅字第861880788號函為圭臬(如附件八),並輔以860227財政部賦稅署王得山署長針對該函之補充說明為依據(如附件九),譯者酬勞只要沒有僱傭關係(即不是受翻譯社管理之編制內領固定薪水員工),則酬勞一律以稿費(9B)或執行業務所得(9A)處理(如附件-人工扣憑)

                  換言之,筆譯酬勞目前業界幾乎以上述原則處理。執行業務所得(9A)與稿費(9B)和薪資所得(50)間之權益差別很大,自己的權益切勿輕易放棄。譯者的稿費(9B)除每年有18萬免稅額外,尚有30%(98□非自行出版)75%(99□自行出版)不等之扣除額 (附件十例子);執行業務所得(9A)則有30%之扣除額。薪資所得(50),則按一般方式申報,並無特別免稅扣除額。

口譯部份則視演講性質內容而區分為(9A)(9B)或薪資所得(50),完全以演講者的主體為依歸,口譯部份較複雜,請參閱(附件十一)或來電詢問,謝謝大家的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本會將繼續努力爭取。


【註1】
(一)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判定標準:1.行為是否可自行決定,是否服從公司規範2.財務準則:是否自負盈虧,如委託翻譯,譯者提供勞務而無自負盈虧,即不屬執行業務所得規範3.關係準則:受雇者與公司訂有契約。
(二)僱佣關係判定標準:1.人格從屬性:受雇人必須服從雇主指揮監督2.勞務專屬性,要親自履行,不得使用其他代理人3.經濟從屬性4.納入雇方的生產體系。

 

人氣:2905
台北翻譯公會 - 活動報導 | 2009-10-31 | 人氣:2905

        為敦促會員擁有健康之體魄,鼓勵走向大自然,並增進會員間之互動與情誼,本會於10月31日舉辦「秋季貓空健行半日遊活動」,本活動於貓空站集合經樟湖步道在至樟山寺稍作休息後,再經飛龍步道到政大並於新光路敘緣小館聚餐,參加人員包括本會理事長、理監事、會員代表及會務人員合計19人。

        聚餐時李大中理事發起募捐,總計募得12,000元,扣除餐費實際支出7,030元,餘款4,970元全數捐贈公會。

 

       本次研討會於2009年9月25日舉行,主要研討臺灣的翻譯考試:反省與展望。
       會中賴慈芸博士表示,2008翻譯考試(筆譯)報名人數較2007年降低5成,可能因第1年大家不清楚考試定位,故嘗試者較多。兩次考試考生結構相似,女生皆佔7成左右,30歲以下考生佔半數以上,英語及翻譯系合佔6成左右,大部分考生以中文為母語,具學生身分者不到3成,現職筆譯員減少一半(第1屆專職5%、兼職14%,第2屆專職1.9%、兼職7.7%),不到1成,顯示此考試無法吸引現任譯員報考。至於考試結果,發現第2屆考試考生英語程度較佳,但及格率降低,2007年有7位考生4科皆及格,2008年則無人4科皆及格,30~40歲及格率最高,21~40歲考生及格率低,及格者近7成有筆譯經驗,英譯中40人及格,其中28人有筆譯經驗,中譯英17人及格,其中10人有筆譯經驗。及格率降低主要是(1)計算方法改變,有「訊息準確」與「表達風格」雙向低標的規定(2)三閱規則改變(3)在職譯者參與率降低。今年開始可帶字典考試,試前有40%的考生是為了證明英語能力,30%為了證明翻譯能力,試後回收109份問卷有106人願意登記在翻譯人才資料庫中並從事翻譯工作,68人考慮念翻譯研究所。理想的考生組成應該是1/3學生、1/3準譯者、1/3現職譯者,但目前現職譯者太少。此次考試發現母語表達能力普遍不佳、翻譯觀念不足,之前徵詢許多譯者及學生,大部分不願意來,主要原因是不能帶字典,不符合大家習慣,要用手寫,最重要是不知道及格證書用途為何,此可能與政府政策有關,如推行證照制,或規定政府部門發包要找通過考試的譯者,並讓更多業者優先雇用通過考試的人員,如此便能支持翻譯考試。翻譯不只要證明看得懂,還要有效溝通,研究團隊要維持穩定的難度及培養穩定的評分員,未來建議加強宣導,邀請譯者參加考試、推動證照制、翻譯標準,設常設性事務單位,開發電腦考試,開發技術筆譯考試等。
        接著劉敏華博士表示,口譯考試目標考生應該是從事口譯工作有口譯經驗、受過口譯訓練又有意從事口譯工作者。翻譯考試(筆譯)報名人數較2007年下降2/3,考試背景女性多於男性,平均年齡30歲,21歲~30歲報考最多,一半以上過口譯課程,有口譯經驗者佔45.4%,但大多剛進入市場,現職口譯員比例低,目前教育部口譯考試分2階段,第1階段為英語語文能力考試(考聽寫),通過第1階段考試始能進入第2階段考口試(短逐步口譯及長逐步口譯),要2科通過才可拿到證書,今年130人報考僅10人通過,其中包括去年未完全通過之考生,翻譯相關科系通過考試佔7成,通過考試有90%有口譯經驗。2科都要通過才有機會進入市場。
        除發表上述研究成果外,研討會還邀請國外3位學者專家進行專題演講,分別演說上海市外事聯絡陪同口譯水平認證考試測驗發展與測驗機制、不同模型來做口譯評量、美國醫療翻譯認證考試…等。

 

      9月14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傳揚公平競爭理念,並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舉辦「服務業人才建立公平競爭機制研習會」,本會會務人員報名參加。研習會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處侯文賢科長主講。侯科長表示,委員會運作採合議制,決議需由9位委員投票,過半數同意始通過。該委員會依法定執掌共分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法務處…等,訴訟時由法務處為代表人。          當廠商遇不合理待遇時,可寫信至該委員會提出檢舉,委員會將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委員會不是打擊對手而是做中立第三者,接到信函時應儘量準備對自己有利的資料,拒不到場陳述意見,且無正當理由又不請假者,將處2萬~25萬元罰鍰,連續拒絕者處5萬~50萬元罰鍰。案件將提報告交委員會審議,若違反規定(1)行政罰:5萬~2,500萬,文到15天內繳納,且不因提起訴願而暫緩繳納,但300萬以上可分36期繳納(2)命令解散(3)刑法:3年以下有期徒刑(4)民事賠償:被害人可索取損害額3倍之賠償金。
        公平交易法適用對象為公司、行號、同業公會、其他團體,公會不可訂定收費標準,最高罰2,500元,最近某市自行車商業同業公會即因製作「零件裝修工資參考表」發送各會員而遭處分。侯科長特別強調「當然違法之聯合行為」類型有「固定價格、圍標、生產限制、生產配額、分配顧客、交易區域」等6項,公會理事長千萬不能涉及,會議紀錄一定要表示反對,即使聚餐聯誼,也要反對或離開,否則只要有人會洩漏開會資料即需負責任,另總幹事屬共同行為人,如唆使、鼓勵理事長以致組織遭罰,亦可能遭罰,日前北區瓦斯公會總幹事即遭罰100萬元,且需自行繳納。
       若公會開會時,有不清楚是否違法、行為是否妥當時,可向向公平會聯絡詢問。
        很多聯合行為檢舉是遭人洩漏,即窩裡反,未來將制定寬恕政策(窩裡反條款),鼓勵聯合參與者主動檢舉聯合,第1名自首者免除罰鍰,第2名自首減1/2…越後面罰鍰越重。
       研習會並以「聯合行為」為案例舉出如下實例:20家冷凍肉類業者召開理監事決定次月肉類品內銷價格、某航空運輸公會訂定減班計畫、某醫師公會實施分區輪休制度、某砂石公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提高砂石價格、某家畜聯合會召開會員大會決議休市5日、某中醫師公會調漲門診掛號門診費、乳品公開決議不反應免徵營業稅、某縣西樂隊共同決定服務收費標準、某豆腐公會於理監事會議中決議調漲豆腐價格…等違法行為供參考。
        綜合討論時,侯科長表示公平會不處分惡性競爭,認同削價競爭,未來亦將考慮允許價格上限之訂定。

 

       本次研討會於2008年11月28日舉行,主要研討「翻譯能力評鑑經驗交流」,(1)分析檢討去(2007)年「教育部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之考試執行情形並研訂修正方向,以作為修訂考試作業要點、大綱與改進試務執行之具體建議。(2)透過實證研究及統計分析結果,修訂2007年中英文能力檢定考試評分與命題機制,以作為後續辦理考試使用。

        會中賴慈芸博士主講「建立國家中英文一般文件筆譯能力考試評分與命題機制第二期研究」,賴博士表示,去年筆譯能力考試考試分為4科,英譯中A、B兩科,中譯英C、D兩科,可單考一科,每科考試時間為1小時,英譯中考題字數約250字,中譯英考題字數約400字,每科80分為及格分數,單項2科皆通過可獲得證書(中譯英2科皆過始可拿中譯英證書)。去年參加筆譯總計750人,約3百多人4科全考,僅7人4科通過,及格率百之2點多,英譯中2科皆過有56人,中譯英2科皆過20人,報考750人中,英文科系約佔一半,翻譯科系亦不少,21歲~30歲佔58%,以學生居多,現任譯者較少,80%非現任譯者,其中翻譯系所及格率最高,英文科系稍低,及格考生多半上過翻譯課程或有翻譯經驗。評分非採錯誤評分法,而是將每題分為8~10評分單位,每單位有「訊息準確」和「表達風格」倆欄分數,滿分分別為6分與4分,再將全部單位換算成百分制,超過80分及格,每份答案有2位評分者獨立評分後平均計算,去年英譯中有13位評分人,中譯英有7位,均為英文母語人士,只考A科者多基於嘗試心態故成績最低,4科都考者成績最高。雖此次評分人員訓練倉促,但評分結果很好。去年使用的64量表非常穩定,只是效率稍差,由於對照原文逐句給分,無法看出整體連貫性,中譯英主要靠表達風格鑑別高下,但40幾句太少,不足以區分寫作能力差距,今年做實驗請了12位評分員,抽去年考試樣本,給3欄分數,中譯英「訊息準確」和「表達風格」相當,另外將「表達風格」由1句1單位改為2句1單位,「表達風格」級距不足,改為6分量表。去年「表達風格」分4級,今年改為分數制,未來建議兩階段評分(1)對照原文逐句給分,檢查譯文是否完整正確,有沒錯誤的詮釋,及格者才進入第二階段(2)不對照原文,只讀譯文,檢查整體的連貫性和可讀性。

       去年考試有有學生偏多、年齡層偏低、考生程度偏低的問題,今年,較去年嚴格,加入低標的要求,一定要達80%才及格,這是之前召開多次座談會與業界討論同意的,因為一份250字的文本不到80分很難稱為專業翻譯。由國家舉辦考試,對專業形象非常有幫助,可告知社會人士翻譯考試不同於語言考試,並非英文好的人就能做翻譯,目前台灣沒有翻譯品質標準,未來制訂業者翻譯品質標準時,建議所有譯者需有下面三種條件之一:(1)翻譯系所畢業(2)通過翻譯考試(3)具備多少年以上翻譯經驗。對於此去年的考試有如下的心得(1)由教育部舉辦考試,蒐集了上百份譯本,對做翻譯研究有很大改善(2)評分上有太多問題,必需繼續做實證研究(3)評分研究與實際考試評分,有助產官學對翻譯看法建立起共識,怎樣是好的翻譯,(4)去年考試感覺很多人在觀望,很多譯者不願參加考試,考生組成不理想(5)可以改變社會大眾對翻譯專業的觀感。
         至於參考題庫目前已提出,未來可公佈做為模擬試題,而閱卷人員基本上是翻譯經驗優先,許多閱卷人員在大學教學並有翻譯經驗,或正職翻譯,並在大學兼課。
        接著劉敏華博士演說「建立國家中英文逐步口譯能力考試評分與命題機制第二期研究」,劉博士表示,有關短逐步口譯與長逐步口譯,理想考生應該是受過口譯訓練或有口譯經驗人士,並希望通過就能直接從事專業口譯工作。去年報考395位,可看出從事口譯女性多於男性,大學畢業生佔了很大比例為57%,其中將近30%仍在大學唸書,碩士學位佔33.2%,此次報考翻譯科系不是很高,英語相關科系佔比例較高,教育部建議考生能力等級要達C1以上,考生特色年輕沒有經驗,大部份為英語相關科系剛畢業,造成考生間同質性高,要2科通過才可拿到證書,且為雙向(中譯英或英譯中),去年取得證書者僅有6人。此次口譯命題人員有4位,均受過研究所口譯層級專業訓練,有口譯及授課經驗,命題數量16題,8題為正式試題,短逐步口譯每題約3分鐘,各分成適當段落,每段長度不超過40秒,長逐步口譯每題約5分鐘,各分成適當段落,不分段或分成2~3段。評分人15人,第一語言:中文9人、英文6人。評分人資歷:13人受過研究所口翼專業訓練都有口譯經驗,10人曾教授口譯課程,每一科不論短逐步口譯或長逐步口譯語言方向均有2位評分員,每位考生由8人評分,降低了評分員的主觀意識。
        除發表上述研究成果外,研討會還邀請國外3位學者專家進行專題演講,分別演說中國大陸翻譯專業資格考試與翻譯人才評價制度介紹、醫療翻譯…等。

 

       本次會議於10月14日舉辦,由教育部文教處處長張欽盛主持,討論議題為「建立國家翻譯人才評鑑標準」執行報告內容及辦理翻譯人才能力評定考試事宜,理事長代表本公會出席本次會議,並提供寶貴建議。本次會議達成以下之決議:
(一)辦理方式:
先辦理中英翻譯基本能力檢定(其他語文另依需求再議),分成筆譯(中翻英、英翻中)及口譯(雙向)。
(二)報考資格:
原則筆譯可不限,口譯可採資格限定。
(三)預定辦理時程:
95/12擬定要點草案;96/2考試大綱;96/5公告考試日期;96/11筆譯考試;96/12頒發證書。口譯考試方式及日期另行商訂。     
(四)承辦單位:
師大擬訂要點草案、考試大綱,並編列相關經費。國立編譯館辦理委託研究、評分機制。財團法人語言測驗訓練中心或其他機構辦理考試試務工作及施測。

 

       本次研討會於9月29~30日舉辦,館長藍順德表示「建立臺灣翻譯人才評鑑制度」研討會自93年開始舉辦,主題分別為「需求與方向」、「實施與交流」及「翻譯資源與人力」,該館並於研考會會議中進行簡報,研考會指定教育部為辦理翻譯人才檢定之機關。教育部文教處處長張欽勝強調,社會愈來愈全球化,在政治、社會、經濟、法律各層面上均需要翻譯,教育部並將於明年開始實施翻譯人才認證制度。     
        研討會首安排2場專題演講及7場專題研討,依序為「機器翻譯─奔向未來」、「華語文能力分級指標之建立、學術翻譯人力短缺現象:問題與對策」、「公共標示的英譯」、「淺說譯案管理」、「電腦輔助翻譯教與學:MT及TM」、「台灣翻譯人才評鑑制度中審查人員的資格及培訓」、「建立國家翻譯人才評鑑標準第三期研究」成果報告等。

        為因應我國當前因全球化、國際化所造成在涉外文件翻譯人員、口譯人員的數量和品質的迫切需求,立法委員蕭美琴國會辦公室特於3月14日舉辦「建立我國翻譯師制度公聽會」,以便聽取各界代表意見、凝聚各方共識,並作為我國翻譯師制度之法案方向參考。理事長代表本公會出席本次公聽會,所提建議也獲得與會者的認同。
會中達成以下結論:
1.我國需要建立翻譯師制度。
2.牽涉到公共利益與人民基本權利之翻譯工作,需最先以「翻譯師」處理。
3.請研考會儘速研擬出相關部會的權責及業務主管機關,以利翻譯師相關法律之草擬。 
4.翻譯師資格,除與法律相關者以「資格證照」外,應以「能力證照」為主,並應定期重驗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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