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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翻譯公會 - 公會公告 | 2016-03-31 | 人氣:489

重要紀事

(民國99年4月16日~民國105年3月31日)
     
       徐立信先生先生榮任第8屆理事長。徐理事長表示,加入公會約3年多,本身是執業律師,亦擔任立委助理,有熱忱為大家服務,讓公會能更好。
       在理事長努力下,完成以下任務:
一、提昇本會知名度:
(1)101年9月10日於經濟日報發佈新聞稿「徐立信免費生活講座好評如潮」。
(2)101年12月21日聯合報新聞以「面對人權…了解人權保障」為標題,報導理事長於新永昌社區講座,舉出多起社會案件實例。
二、爭取會員共同利益:
(1)99年度「中翻英翻譯服務」採購案採單一價複數決標, 8月17日由理事長邀集公共工程委員會陳尤佳專門委員、台銀張達欽襄理、翻譯業職業工會理事長及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召開協調會,台銀採購部委託二科張襄理亦表示,今年1月18日以後,所有案子採單一價格複數決標,決標只有最低標一個價格,為避免低價搶標,工程會亦指示低於70%以下者,臺銀將洽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確係成本計算錯誤無法承作,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將不予決標該商。
(2)99年8月16日以北譯會字第099024號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勞工權益保障條款不適用翻譯業,該會表示該條款係建議範本並非強制性條款。
(3)100年8月12日致函領務局,請該局發函所有駐外館處,對民眾所持外國文書僅辦理原件認證驗章即可,所須檢附之中文譯本部份,應於回國後再行翻譯並由國內之公證人辦理認證。領務局8月22日覆函表示,只要駐外館處審查申請人所繳交文件符合申請程序,駐外領務人員便依法受理。另目前國內「公證法」等相關規定並無「如非國內要證機關規定及特殊語文者,應於回國後再行翻譯並由國內之公證人辦理認證」之相關規定,在相關法令未修訂前,該局尚難通令駐外館處要求申請人員須返國辦理中文譯本翻譯事宜。
(4) 101年本會楊常務監事於市商會大會提案「對『關鍵字廣告行銷』以程式行惡意點擊者,立法制定罰則」,經市商會法規委員會討論後函轉行政院,行政院函轉公平會,公平會函覆市商會,並建議:若廣告主與網路廣告業者有爭議,屬雙方民事契約問題,請逕向網路廣告業者提出申訴,不接受處理結果或業者不處理,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市商會聯絡人表示,因立法涉及層面廣,目前只能將該文函轉並存查。
(5)會員使用雅虎公司之「關鍵字廣告行銷」遭冒用,101年7月26日,理事長撰寫完成刑事告訴狀,對哈X翻譯社等提出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標法告訴,102年9月23日經台灣台北地檢察署偵查終結不起訴處份。10月21日提出刑事再議聲請狀。10月30日地檢署將聲請狀轉呈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2月24日遭該署駁回。
(6)101年9月7日發函建請德國在台協會縮短辦理文件公證業務處理時間,希該會能縮短辦理文件公證業務處理時間,該會副主任馬哲理先生10月5日覆函本會表示,2011年夏天引進的線上預約系統,目的是縮短訪客等待時間以及平衡來客流量。網頁會分別顯示「簽證」、「德國護照」與「領事暨公民服務」3個預約類別,對對本會所提「此系統同時受理簽證、德國護照…等業務之申請」提到沒有差別,不很了解。目前可在「公民服務」預約1個時段,且在隔天預約公證服務,其中沒有等待時間。
(7)102年6月3日致函行政院院長,籲請院長能重視翻譯文化產業,訂定合理翻譯價格,廢除翻譯採最低價競爭的惡政策。
(8)102年6月26日發函西班牙商務辦事處,建請該處改善文件認證事宜,7月29日該處轉交西班牙駐馬尼拉領事館回函表示:無法接受本會要求。
(9)102年7月18日陳根德委員辦公室接受本會陳情,召開協調會,並建議台灣銀行考量翻譯服務特殊性,停辦翻譯服務共同供應契約。台灣銀行7月22日依協調會建議先行取消LP5-102021招標案,檢討評估後,8月6公告不再沿用本案號及原招標方式續行招標。
(10)外交部領務局文件證明組,自103年元月起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須繳驗申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始受理文件認證,造成困擾與送件之不便。102年12月9日,立法委員陳根德國會辦公室於召開協調會建議:一、陳情人提出以切結書作為過渡時期處理方式,請領務局再行研議後回覆。二、請領務局參考公證法及相關法制,研議文件分類處理之可行性。102年12月29日李大中理事以「外交部領務局新政策擾民」為題,投書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專欄」,建議繳交申請人之護照影本。103年1月10日該局來函表示,增列「申請人現行有效並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且該影本上需有申請人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之字句及簽名。」之辦法
(11)建請修改「文書驗證申辦說明」相關規定
103年5月30日發函領務局,建議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等字句,可請他人代寫或蓋章,申請人親自簽名便可。6月11日,該局回函同意本公會建議,並更新該局網站「文書驗證申辦說明」相關規定。
(12) 103年6月13日,本會發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司法院民事廳,對民間公證人認證文書之翻譯本提出疑義,(1)有文件當事人將文書委託翻譯公司(社)作成譯本後,前往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求認證,民間公證人未要求翻譯人到場,亦未要求文件當事人提出翻譯公司(社)之授權書即逕予認證;(2)英文以外其他外文文書之翻譯本請求認證時,未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規定收費500元,而收750元。此舉是否符合公證法?二單位均覆函表示,如認為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依公證法第16條規定,逕向該民間公證人提出異議。
三、會員間聯誼活動:
(1)99年8月28日(星期六)舉辦「夢幻宜蘭一日遊」,參觀蘭陽博物館、羅董養生休閒驛站、博士鴨觀光工廠、林業文化園區及羅東夜市,中午於米麒麟涮涮鍋餐廳用餐,參加人員包括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及員工眷屬等89人,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亦隨行。
(2)100年5月15日(日)舉辦『四獸山』登山健行之旅,總計24人參加。參加者9點30分於福德國小集合,沿慈惠堂旁石階往上爬,至九五峰終點(海拔375公尺)返回,中午並於慈惠堂用餐。本次活動餐費10,000元全由理事長贊助。
(3)100年12月10日舉辦「桃園大園鄉農村參訪之旅」旅遊,參訪桃園縣大園鄉農會轄區農業生態,包括乳製品、種蛋雞、蔬菜及良質米等,經農會輔導成功的優良農場,本會總計7人參加,理事長並捐贈車資10,000元、午餐餐費19,624元。
(4) 101年7月28日舉辦「烘爐地登山道-踏青之旅」登山活動,至南山福德宮為終點(海拔302公尺),除敬邀全體會員外,並邀請中正區居民參與。中午至南勢角頂皇極品牛排用餐,全部費用由理事長贊助。
(5) 101年9月2日舉辦「公會秋季宜蘭旅遊」暨「講座宜蘭畢業旅行」活動,除本會會員外,並敬邀參與「生活一點靈講座」民眾參加。上午至中山苗圃植物園區新寮瀑布步道,中午在晨曦休閒農場吃山產。下午參觀933鳳陽艦及泡蘇澳冷泉。晚餐至豆腐岬活海鮮餐廳用餐。
四、舉辦訓練課程:
(1)99年8月22日假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與立詳法律事務所、頂控科技有限公司合辦「網路行銷研習會」,參加人員包括本會會員代表4人、律師及其他行業負責人等21人。
(2) 101年7月14日、7月21日、8月4日、8月11日,本會於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舉辦「生活一點靈免費講座」活動,除敬邀全體會員外,並邀請中正區居民參與,所有講師均將講師費用捐出,理事長亦贊助講座餐費。
(3) 101年9月13日起,於中正區瑩雪里、龍興里、林興里、水源里、新營里、網溪里、永昌里、文北里、龍光里及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生活一點靈免費講座」活動,除敬邀全體會員外,並邀請中正區居民參與,所有講師均將講師費用捐出,理事長亦贊助講座餐費。
五、服務會員事項:
(1)100年9月2日陳美玲理事提供「教育部的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給會員參考。
(2)100年9月7日向台北市商業會推薦虹源翻譯有限公司為優良商號,經該會評定獲選,10月25日接受表揚。
(3)建立公會特約商店制度,101年11月28日起陸續與優仕紳烘焙館、良品牛肉麵店、水餃麵店…等簽約,本會會員持阿信之友會會員卡前往消費,可享優惠。
(4) 101年向台北市商業會推薦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萬大翻譯有限公司為優良商號,經該會評定獲選,10月30日接受表揚。
(5)102年 9月7日向台北市商業會推薦宏浩翻譯有限公司為「優良商號」,劉孟婷、李莉小姐為「服務優良從業人員」,10月30日,由郝龍斌市長、產業發展局林萬發副局長頒獎。
(6)增設糾紛處理委員會,經第9屆第4次理監事決議通過,會員若發生與客戶、譯者之糾紛,如客戶不付翻譯費、譯者不負責任或翻譯品質不佳…等,可請雙方到公會來協調仲裁,並請李力群監事、楊清芬常務理事、戴廸監事協助調解。該服務僅限本會已繳納當年度會費之會員,不包括外縣市同業。
(7)103年 8月11日制定「制式口譯合約書」、「制式翻譯合約書」,明訂口譯員、客戶違反合約約定,得陳報乙方之姓名等資訊予本會,並於本會網頁公佈使其他會員知悉。
(8)103年向台北市商業會推薦張麗華小姐為「服務優良從業人員」,台北市商業會舉辦「103年商人節暨表揚大會」,10月31日由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吳欣珮副局長頒發獎狀及紀念品。
(9)104年向台北市商業會推薦康舒婷小姐(統一)、劉幼婷小姐(虹源)為「服務優良從業人員」,經該會評定獲選,11月4日接受表揚。
六、爭取同業入會:101年1月11日,以雙掛號通知37家未入會同業,請其於5月1日前加入本會為會員,否則依規定提交台北市社會局處理。5月22日,社會局發函,請未入會同業於文到3個月內入會。9月21日將未入會的21家同業函報社會局。9月25日,社會局發函請未入會同業於文到1個月內依法加入公會;逾期本局將依商業團體法第63條規定辦理。
七、出席各項會議
(1) 102年1月14日國教院舉辦「翻譯發展政策建議書」(草案)產官學三方綜合座談會,本會理事長代表參加。
(2)102年7月11日,經濟部召開「研商ECFA服務貿易協議有關翻譯及傳譯服務業開放之影響及因應措施座談會」,本會理事長、理監事代表參加,7月24日將會議紀錄轉發全體會員知悉。
八、其他事項
(1)99年4月30日依社會局來函指示覈實填列「台北市工商暨自由職業評鑑工作報告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影本,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評鑑列為優等團體。12月29日台北市政府舉辦「市長與工商企業界有約座談會」,本會戴迪理事、會務人員參加,戴迪理事並代表本會接受郝市長頒發「99年度台北市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評鑑」績優團體獎狀。
(2)理事長獲選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北區會2011年副總會長,並於100年2月27日舉辦佈達典禮,本會李常務理事、李大中理事參加,李常務理事並於典禮中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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