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0月25日,本會向市商會大會提案,表決通過,同意立案。2月1日,該會發函內政部,請內政部促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法行政,並督促各級機關確實辦理。2月22日,內政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卓處逕復。
3月19日,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函台北市商業會表示: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採購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認定標準,機關依前條第1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之證明、公會會員證。
另查部分具特殊性質之廠商,例如自然人、學校參與投標者,亦無依法加入公會取得公會會員證之可能。另據本會訪查世界先進國家政府採購,亦無規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資格之例。
綜上,鑒於採購之多樣化及廠商之多元性,投標廠商資格宜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該會又表示,訂定前開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時,係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原不擬將公會會員證納入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88年5月11日全國工業總會代表率所屬電氣、水管、冷凍空調等公會代表至本會協商結果,予以納入選項之一。
該會表明,基於機關間權責分明原則,各項法規均有其主管機關,依工業團體法第59條及商業團體法第63條規定,公會對於不加入公會之廠商,應通知其限期加入,未加入者並有處罰規定,公會理應落實其執行,而非期望透過政府採購行為代為達到促使廠商加入公會之目的;另部分廠商亦有反映參加政府採購投標須繳會費加入公會,不參加投標即不必加入公會,有不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