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增設糾紛處理委員會
經第10屆第2次理監事決議,會員若發生與客戶、譯者之糾紛,如客戶不付翻譯費、譯者不負責任或翻譯品質不佳…等,可請雙方到公會來協調仲裁,並由李常務理事、黃馨儀理事擔任委員,共同處理會員糾紛事,理事長、范姜理事、鄭有晉理事協助處理。
目前該服務限本會已繳納年度會費之會員,不包括外縣市同業。
【案例1】
某公司委託本會會員「德翻中」文稿,惟該公司員工誤將「德翻中」弄成「德翻英」,報價單亦經主管確認回傳本會會員,待文稿譯妥送交客戶後始發覺錯誤,客戶乃央求本會會員重做「德翻中」文稿並重新報價。俟本會會員完稿欲收「德翻中」及「德翻英」款項11,000元、16,000元時,客戶以「離職員工疏失」為由,不願支付「德翻英」款16,000元,雙方認知有差距,經楊委員極力調處、解釋,雙方達成共識,各退一步,客戶支付8,000元,此事圓滿結束。
【案例2】
譯者D小姐替本會會員翻案33頁文件,其中2頁因故延遲交件,該會員乃請其他譯者代譯該2頁,對卓小姐翻譯部份,分文未付,令其氣憤不已。譯者劉先生接受本會會員委託口譯,以書面約定時間早上10:30至下午6:00,中午12:00~1:30休息,事後該會員向客戶收取8小時費用,7小時口譯費遲未支付。在張主任委員協調下,該會員同意支付卓小姐及劉先生費用,並透過本會轉給譯者,以為見證。
【案例3】
某客戶委託本會會員翻譯情書,經第2位譯者審核修飾後仍不滿意,表示「情意沒有表達」,透過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邀請3位專業譯者審核,均一致認定翻譯無誤且順暢,糾紛處理委員並與該客戶溝通,表示該情書依原文字義翻譯無誤,符合翻譯「信」、「達」的標準,至於是否能「表達情意」,亦即是否「雅」,涉及寫文章,譯者無法臆測,是見仁見智的問題,該客戶接受糾紛處理委員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