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會於12月6日召開會員大會,本會理事長及會務人員參加,理事長並於會中提案「建請政府各級採購應將公會會員證列為必要審核項目案。」,說明「政府機關各級單位僅有少數就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資格(公會會員證為擇選項目之一)暨依商業團體法業必歸會規定對投標廠商資格加以規範,多數不知或漠視業必歸會法令之存在,此無異於政府帶頭鼓勵各廠商「不守法」,且對於遵循業必歸會「守法」之廠商業者真是「公平」何在?又情何以堪?」並敦請主管機關促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法行政,將公會會員證列為必要審核項目,並督促各級機關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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