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習會於9月17日舉辦,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處侯文賢科長主講。侯科長經常代表公平會在法庭上與被告進行言詞辯論,並將未依期限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署。侯科長依序講授公平會組織與特性、公平法規範簡介、公會聯合行為之規範及處分案例等,內容分述如下:
壹、公平會組織與特性
一、組織:
委員會由9位專任委員組成,以學法律、經濟居多,每週三早上召開委員會議,第一、二、三處根據調查結果提出方案,交由委員會審查是否違法。該會第一處管服務業、第二處管製造業、第三處管不實廣告及多層次傳銷。
二、受理案件與調查程序:
(一)檢舉或主動調查(公平法26條)
1、檢舉:公平會接到檢舉信時會通知檢舉人到場說明及提出證明資料,若違法將立案調查,證據蒐集完成後:
(1)大案件會通知被檢舉與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2)小案件僅需郵寄帳冊等資料文件。
(3)若上述資料仍不足,派員至公司約談。
2、主動調查:若有違法的消息上媒體,公平會會主動調查。
(二)拒絕調查之處分:
接到調查函一定要依規定時間前來說明,如果不來要請假,否則第二次發函先罰3~5萬元,該會有5間約談室做筆錄,若第一次沒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罰鍰2萬元~25萬元,第二次罰鍰5萬元~50萬元,公平會曾開罰過2次(公平法第43條),其中一位是律師。
(三)調查結果之處理:
做完筆錄後會提出報告於每週三委員會審議。
(四)違反規定之處理:
(1)行政罰(41條):5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再犯:10萬以上5,000萬以下罰鍰,目前公平法要修正,若違反公平競爭,第一次罰鍰10萬~5,000萬,第2次20萬~1億
(2)命令解散
(3)刑罰:若有壟斷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制競爭,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毀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4)民事賠償: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
侯科長特別強調,如果對公平會處分不服時,可提出行政救濟,但提出行政救濟與繳納罰鍰是兩回事,罰鍰一定要在15天內繳納,金額太大可分期繳納,否則移送後帳戶將遭凍結。
貳、公平法規範簡介
一、立法宗旨:
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
二、適用對象:
公司、行號、同業公會、其他經常提供商品或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包括網路拍賣),目前只有德國、日本將公會列入公平法。早期公會做出決議會員不敢反對,81年公平法實施後,公會只能扮演服務角色。公會不可訂定收費標準,價格統一就沒競爭,但可由主管機關訂。
三、我國公平法特色:
包含「反托拉斯法」及「不公平競爭防止法」。
四、公平法基本架構:
(一)限制競爭:獨佔、結合及聯合行為。
(二)不公平競爭:約定轉售價格、妨害公平競爭、仿冒、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虛偽不實廣告、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行為。
公平法修正後要將維約定轉售價格、妨礙公平競爭移到「限制競爭」中,因維持轉售價格是垂直聯合行為。
五、限制競爭規範:
(一)獨佔:原則上不禁止,但不得有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例如業界認為削價競爭是不好的行為,公平法卻認為很好,公平法保護競爭而非競爭者,故惡性競爭不違法,被競爭者要設法經營、降低成本與其抗衡。市場因削價競爭讓一些公司倒閉,削價競爭廠商會越來越大,趕走所有競爭廠商,但當其成為獨佔企業後再回復價格,則屬不當行為,公平會會處分。
(二)結合:原則上不禁止,但達到一定門檻規定者須事前提出申請,因大企業結合會走向獨佔,前一陣子禁
止統一與維力結合,統一第一大,維力第二大,結合將使第三大沒存在空間。年營業額100億的公司合併年營業額10億的公司要申報,30天內沒有不准就可以結合,原則上捉大放小,只管大企業。
(三)聯合:原則上禁止,例外申請許可
。2家以上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劃分市場,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例如會員大會為防止削價競爭,決議公休日由3天提高到5天;律師公會發函給所有會員,不可參加某一公司在網路上所提供的服務,遭公平會處罰。很多律師在學校時沒學過公平法,不懂公平法,因此被公平會處分時要慎選律師,要問他有沒處理過公平會的案子,案子是贏還是輸。侯科長曾處理過一個案子,10幾家公司總共被罰3億多元,與公平會打了4年多的官司,律師費即高達400萬。
(四)例外許可:標準化(銀行IC晶片卡與清算中心)、合理化、專業化(大安溪砂石開採)、輸入聯合(玉米、黃豆含船許可)、中小企業聯合(輪胎業大型貨車輪胎)、 不景氣申請聯合(人造纖維業因不景氣申請聯合減產,由於景氣狀態會變化,未獲允許)。
此外任何聯合行為均不可,目前處罰公會,理事長是待罪羔羊。早期聯合行為沒有先行政後司法,第一次就有刑責,當時主任委員王至剛認為法很重,到民國88年才改為先行政後司法,第1次先罰鍰,第2次才有刑責。現任理事長即使在公會第1次時違法時不是理事長,但只要公會是第2次違法,現任理事長便有刑責。
六、不公平競爭規範:
(一)約定轉售價格:上游廠商不能約定下游廠商轉售價格,例如早期奶粉常規定價格。至於建議售價,若有約束、懲罰條款則不行。
(二)杯葛:某公會公布不友善名單,造成事業無法在市場做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
(三)差別待遇:若交易數量多售價低,交易數量少售價高,信用良好,價格低,此理由合理。
(四)不當限制交易人事業活動:SOGO規定2公里不能設相同專櫃。
(五)搭售:印表機可用副廠墨水匣,所以未處分。
(六)仿冒商品:蠻牛與猛牛、元富証券與元富投顧。
(七)不實廣告:名片、傳單、新聞稿、產品說明會虛偽不實,若強調全國第一、世界第一,要有憑有據。
(八)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九)違法多層次傳銷:要注意多層次傳銷行為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法務部在制定施行細則,預計1年後實施,實施後,未經他人同意蒐集資料是違法的,未來主管機關會派人檢查各公司對個人資料保護防範措施,公司及負責人要負連帶責任,要與公司被罰相同金額。公會會員入會資料也要講明用途,且需經當事人要填寫書面同意書後,才可公開刊登在大會手冊中,做任何用途都要經當事人同意。緩衝期間約1年,之前沒同意者,要在1年內取得同意書。
(十)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第10條~第23條無法規範之行為,而該行為又與公平法有關,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可用24條主張。
參、公會聯合行為之規範及處分案例
(一)牴觸公平法之行為:
(1)市場分配。
(2)集體減產。
(3)會員銷售價格協議、訂定、公告、維持或變更。
(4)共同決定銷售條件、服務條件。
(二)符合商業團體法行為:蒐集海外市場及國內外經濟趨勢資料供會員參考,若放在公會網站讓會員自由點選沒問題,但不能發佈媒體,利用記者寫未來趨勢看漲,上升幅度多少,預期什麼產品會上漲等,將會導致會員到時將產品漲價,造紙公會常常在報上說預期工業造紙何時漲價,民國82年告知不能再發佈,但依然發佈,去年罰了兩家紙廠。麵粉公會常發佈國際小麥漲價,麵粉何時漲價,中油宣佈調漲油價,台塑亦跟進,均是違法行為。
(三)自律公約:訂自律公約要非強制性的,會員可以不遵守,若強制會員一定要遵守,要繳保證金則違法。
(四)聯合行為案例:公會限制會員不以減低酬金爭取業務、公會提高當地砂石價格、公會聯合會連續休市5日、公會聯合會調漲學校午餐的收費標準、公會訂定服務收費標準、公會調漲豆腐價格。
肆、結論
公會絕對不要碰觸價格、市場分配、參與協議之行為(公休時間應由會員自行擇定),吃飯時也不要談價格,否則飯局變聯合行為,3年前友達與日韓廠商在飯局談價格問題,談完之後雖沒做,但遭美國指控違反「反托拉斯法」,認為當時有談就算合意,友達誤以為在國內沒問題(國內年行政罰法時效只有3年),國外也應該也沒問題(美國時效是5年),目前仍在訴訟,如果輸了將罰鍰上百億。
訂定價格、收費標準、連續休市幾天,最低價格…都是公會最容易犯的,在與競爭廠商聚會時,避免談價格、市場,公司想結合要注意門檻標準,凡違反商業競爭都會與公平法有關,都有違法問題,如限制他家市場、杯葛…等,若以後發生行為與公平法有關,一定要發函向公平會請示是否為聯合行為。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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