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商業會為推行商業道德及商場禮貌運動,提高商業信譽與服務品質,特舉辦「優良商號」、「服務優良從業人員」選拔,並將於111年10月27日假於中油大樓國光廳舉辦第76屆商人節慶祝大會公開表揚,請依選拔辦法於8月20日前向本會報名參加。
【商人節相關申請表格】下載專區:https://reurl.cc/LMjYpK
開會事由:召開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
開會時間:民國111年8月19日(星期五)下午6時30分
開會地點:另行通知
出席人員:本會全體會員代表
提案討論:110年度收支決算及111年度預算案
備 註
(一)會員代表(依第11屆第12次理監事會員審查之會員名冊載)應親自參加,並於111年8月11日以前報名登記畢(因要統計伴手禮份數),如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需出具委託書。
(二)會後舉行聯誼餐會,並摸彩助興,歡迎各會員樂捐摸彩品。
(三)今年度會費尚未繳納者,請於大會當日繳納。
(四)大會手冊於現場發放。
(五)報名人數(親自出席、委託出席),若未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77人)之半數(39人),大會將繼續延期召開。
本會與台北市商業會合辦「電腦輔助翻譯技術與應用」線上視訊會議,由范姜衛良理事與大家分享,范姜理事曾為外商大企業(如:Microsoft、Google、hp、Nokia...等)提供英翻中服務,此次分享翻譯技術,歡迎各理監事們踴躍上線,相互交流。
【活動日期】111/7/13(三) 下午2時30分到3時10分
【活動方式】線上視訊會議 (視訊軟體Google Meet)
視訊通話連結:https://meet.google.com/hug-psxg-kwa
或輸入會議代碼:hug-psxg-kwa
14:20 登入會議室線上報到
14:30 主辦單位開場
14:35 職能分享:電腦輔助翻譯技術與應用
15:00 交流Q&A
本會原訂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6時30分,召開「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因國內疫情屢創新高,經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決議,大會延期,俟疫情減緩,再擇日召開。
社會局函覆表示,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規定,至遲應於111年7月11日辦理。
台北市商業會為加強推行商業道德及商場禮貌運動,特舉辦「優良商號」及「服務優良從業人員」選拔,請依該選拔辦法填寫推薦表,並於本(110)年9月5日前送交本會,再由本會初審彙送台北市商業會會辦理評核工作。檢附該會選拔推薦辦法及推薦表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
申請辦法及相關表格於該會官網公告,該會網址為:
優良商號(推薦辦法及表格)〔檔案下載〕
服務優良從業人員推荐辦法及表格〔檔案下載〕
今年「優良商號」選拔活動,因台北市產業發展局倡導並鼓勵善盡社會責任,將於選拔條件中加列相關績效考核指標,以符合市政推動相關政策及公益期待。績效指標包含參與公益、宣導環保理念、推動公平貿易、宣導反酒駕(須提供具體事證)。
凡已推薦「優良商號」表揚者,5年內不得再行推薦(指民國105年(含)以後曾受獎者),且每一公會推薦公司行號家數最多不得超過10家。被推薦之優良公司、行號應附各該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
「服務優良從業人員」選拔,會員公司從業人數在100人以下者可推薦1人。
本選拔活動除公文函件外,為便利申請案處理程序,表格填覆一律請提供【電子檔】。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略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外籍勞工參加勞保,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所附文件,該局卻直接受理文件英文譯本。鑑於國家尊嚴,畢竟我國的官方語文為繁體中文,109年12月15日,本會致函該局,建議文件應在台灣做成中文譯本,經公證人認證後方能使用。
勞工保險局函復表示,查以往本局受理英文之證明文件,經洽詢被保險人補足具經驗(認)證中文譯本時履遭抱怨,認為英文之證明文件已經我駐外館處驗證過,且英文為國際共通語言,應可確認死亡狀況或親屬關係,通知補具中文譯本除了公文往往返耗時,亦增加保險人經濟上之負擔。是故以英文製作之證明文件經驗證過,如資料判讀上無礙,本局已允免附中文譯本辦理在案。次查國外製作之證明文件如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再送我國內機構翻譯後,尚須經國內公證人認勞證中文譯本,徒增申請人辦理的手續與成本,與本局現行簡政便民措施之宗旨相左,貴會所提建議 已錄案供參,惟被保險人如向本局提出翻譯文件之需求,會建議以國內翻譯機構為優先。
一、本會致函領務局,建議駐外館處不要驗證中文譯本。
近幾年來,我駐外館處會提供翻譯範本給申請人,讓其自行(或委由當地之翻譯公司)翻譯為中文譯本,而範本多為簡化之格式或過時之舊版本,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時,對於中文譯本內容並未進行核對或審查,僅確認申請人(或翻譯人)簽名,並加註「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之文字說明,造成申請人在遞交中文譯本予要證機關時,常因錯漏誤譯而遭退件或拒件。經長期之觀察與統計,錯誤之情形由以東南亞國家最為嚴重(曾經一年遇到十幾件錯譯的情況,民眾在國外花了錢回國卻無法使用的冏境)。本會於109年12月16日致函領務局,建議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時,若國內要證機構無特別規定,應僅驗證當地語文文件或英文譯本文件,中文譯本由國內專業翻譯公司(社)翻譯,再經公證人認證,以透過專業分工,創造多贏,減少錯漏誤譯之情況,而翻譯公司對於中文譯本的格式也較能統一,即使發生錯譯情況,也便於在國內修正,可減輕要證單位機構審查翻譯文書之工作量,減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文譯本,卻無法使用的情況。
二、領務局復函本會,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僅驗證當地權
責機關或申請人之簽章屬實,係配合國內要證機關、當事
人要求,非屬強制性質。
該局函復表示,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目的在使文件產生跨國公信力,依國際慣例,僅就該外國文書或私文書之「形式效力」予以證明,文件內容及其實質效力由要證機關自行審核認定。申請人提出原、正本及翻譯本請求驗證時,請當事人將翻譯本完成駐地完成驗證程序後,由駐外館處驗證當地權責機關之簽章屬,或由申請人自書聲明譯文與原文相符,再由駐外館處驗證當事人其簽章屬實。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係配合國內要證機關(如戶政、地證、考選…)之要求,倘要證機關規定外國文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會驗證,或當事人自備翻譯者,無法強制要求申請人需在國內翻譯認證或拒絕當事人申請。